福鼎市三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673383011;住所地:福鼎市双岳园区鼎盛路2号):
2020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双随机抽查,发现你公司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厂区西侧新建1栋碎石制砂车间。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9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0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新建1栋碎石制砂车间;
3.2020年9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2020年9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潘*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5.2020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新建的碎石制砂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0年7月开始建设;
6.2020年9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宁鼎环审[2019]016号)和《预拌商品混凝土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证明你公司通过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中无碎石制砂项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碎石制砂项目。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拘留。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