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东联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0〕120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0-10-12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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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联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54970388M;住所地:福鼎市贯岭镇分关经济开发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双随机”抽查,发现你公司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在你公司的厂区南侧生产车间内新建压铸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经调查,你公司新建的压铸生产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18700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2072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13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建设压铸生产项目,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

202097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2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6月29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6月29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0年6月29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以及现场生产设施设备、环保设施等情况;

3.2020年6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2020年6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杨*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5.2020年6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年产100万套汽车雨刮器总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鼎环审[2013]068号)和《年产100万套汽车雨刮器总成一期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鼎环验[2017]028号),证明你公司通过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中无压铸生产项目;

6.2020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受托人杨*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2020年7月9日对法定代表人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新建的压铸生产项目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7.20207月20日福建德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福建东联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福德资评字[2020]宁082号),证明你公司新建的压铸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518700元;

8.20207月24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13);

9.202097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25号)。

你公司在收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0年9月9日向我局提交《关于压铸生产项目行政处罚的陈述函》,提出陈述和申辩。经查,我局认为:

你公司提出“1.公司自2005年投产以来,铝铸件一直在浙江省瑞安市采购;2.2019年7月决定自制压铸件,并购置压铸机和烟尘收集处理设备;3.原变压器250KVA,不满足4套压铸设备和吸烟设施同时运行,2019年8月签订配电工程合同,并暂停该项目;4.受疫情影响,原供应商存在停产风险,故决定启动该压铸生产线,并于6月20日进行设备调试;5.2020年6月29日现场检查时,实际是个别设备进行调试。”的申辩理由,经我局2020年9月30日案件审查会议研究,决定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和《宁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第一册)》第一点关于“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定,对你公司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新建压铸生产项目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137元(大写:捌仟壹佰叁拾柒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宁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第一册)》第五点关于“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对你公司新建的压铸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13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208137元(大写:贰拾万零捌仟壹佰叁拾柒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你公司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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