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汇铭建材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0〕93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0-08-14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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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汇铭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3W8LL7F,住所地:福鼎市桐城街道石湖社区富祥路48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福鼎市硖门乡青屿头村的砂石料场进行检查,发现该砂石料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在福鼎市硖门乡青屿头村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经调查,砂石料场项目经评估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29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由于前期由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主动作为该项目业主配合调查,2020年6月5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6号、宁鼎环罚告字〔2020〕7号),拟对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87万元、对该公司违反环保“三同时”验收制度直接责任人员肖**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后,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及肖**提出听证申请,在听证会上提出位于福鼎市硖门乡青屿头村的砂石料场系由你公司福鼎汇铭建材有限公司负责运营,违反环保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应由你公司承担,只是由于种种原因你公司的工商注册手续迟迟未完成,遂在完成工商登记前以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名义配合我局调查。我局在进一步调查后,认定环境违法的主体系你公司,你公司也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处罚。

我局经进一步调查及集体研究后,于2020年7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2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9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5日对福鼎市硖门乡青屿头村的砂石料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19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福鼎市硖门乡青屿头村的砂石料场正在生产、现场设施设备情况以及监测人员对砂石料场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粉尘)进行现场采样监测;

3.2019年11月27日宁德市福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鼎环保站[2019]第213号),证明福鼎市硖门乡青屿头村的砂石料场无组织排放4个检测点位的颗粒物(粉尘)浓度分别为0.042mg/m30.563mg/m30.342mg/m30.15mg/m3

4.2019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肖**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福鼎市硖门乡青屿头村的砂石料场于2017年8月开工建设,2018年4月建成投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2019年10月下旬起该砂石料场负责人为肖**;

5.2020年4月16日福建恒正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硖门乡青屿头村设施料场涉及的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咨询报告》〔福恒正(资)估字第2020012号〕,证明你公司砂石料场项目总投资额经评估为人民币29万元;

6.2020年7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2020年7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肖**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8.2020年7月7日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肖**个人、你公司分别向我局提交的《关于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证明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肖**个人、你公司均认可位于福鼎市硖门乡青屿头村的砂石料场系由你公司负责运营,违反环保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应由你公司承担,只是由于种种原因你公司的工商注册手续迟迟未完成,遂在完成工商登记前以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名义配合我局调查;

9.2020年7月7日我局制作的听证笔录,证明我局于2020年7月7日举行听证的情况;

10.2020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肖**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是福鼎市硖门乡青屿头村的砂石料场的实际运营主体;

11.2020年7月14日,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成立福建漳州核电项目筹备处和福建霞浦核电项目筹备处通知》(核二四发〔2015〕392号)、《关于成立宁德装饰项目部、霞浦砂石厂项目部的通知》(核二四核电发〔2017〕192号)、《关于霞浦项目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核二四发〔2018〕7号)、《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成立福鼎中核二四建材有限公司并购买霞浦砂石厂土地的请示》(核二四发〔2019〕465号)、2019年5月9日会议纪要、《关于成立福鼎中核二四建材有限公司的请示》(核二四霞浦发〔2019〕5号)、《关于中核二四成立福鼎建材有限公司并购买霞浦砂石厂土地事项的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证明你公司成立的过程;

12.2020年7月29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23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定,对你公司砂石料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决定处项目总投资额(29万元)百分之三的罚款,计人民币8700元(大写:捌仟柒佰元整)。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砂石料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福鼎市硖门乡青屿头村的砂石料场项目,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308700元(大写:叁拾万捌仟柒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你公司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208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