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东联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宁鼎环责改字〔2020〕13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0-07-24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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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联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54970388M;住所地:福鼎市贯岭镇分关经济开发区):

2020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双随机”抽查,发现你公司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在你公司的厂区南侧生产车间内新建压铸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6月29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6月29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0年6月29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以及现场生产设施设备、环保设施等情况;

3.2020年6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2020年6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5.2020年6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年产100万套汽车雨刮器总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鼎环审[2013]068号)和《年产100万套汽车雨刮器总成一期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鼎环验[2017]028号),证明你公司通过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中无压铸生产项目;

6.2020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受托人杨*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2020年7月9日对法定代表人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新建的压铸生产项目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建设压铸生产项目,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停止建设压铸生产项目,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拘留。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