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

闽宁环罚〔2020〕74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0-07-22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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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略福鼎市冠华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福鼎市冠华木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423,我局执法人员对福鼎市冠华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华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冠华公司木质家具制造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在福鼎市分关闽浙家具园区A-3地块投入生产

你任职的冠华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向冠华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2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建设木质家具制造项目,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

2020年7月7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9号),明确告知你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423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423对冠华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0423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冠华公司木质家具制造项目建设情况以及现场原材料、产品、环境保护设施情况;

3.202059你提供的冠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冠华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20205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冠华公司木质家具制造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20199月投入生产,以及你负责冠华公司全面事务

5.2020518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冠华公司于当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2);

6.2020年7月7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9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冠华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由于你是冠华公司木质家具制造项目的负责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你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207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