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宏福皮革有限公司)

宁鼎环责改字〔2020〕1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0-05-15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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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宏福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72915315J;地址:福鼎市文渡工业项目区文渡路5号)

2020416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福鼎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污水处理站排水管加长安装一根约6米长的白色PVC管,处理后的废水通过PVC管排入污水处理站东侧的应急池内,经未关闭的应急池阀门排入厂区雨水总排口,进入园区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经采样送检,你公司应急池内废水COD浓度为656mg/LNH3-N浓度为358mg/L,均超过《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COD:80mg/LNH3-N8mg/L)。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41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主体身份;

2.2020416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受托人身份合法;

3.20204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416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

4.2019416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和《废水采样现场记录表》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处理后的废水通过PVC管排入应急池内,经未关闭的应急池阀门排入厂区雨水总排口,进入园区雨水管网以及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应急池内的废水进行采样;

5.2020421日宁德市福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鼎环保站(2020)第55]证明你公司应急池内的废水COD浓度为656mg/LNH3-N358mg/L

6.20204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和负责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因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的废水超标,通过PVC管道将处理后废水排入应急池,因工作失误导致应急池阀门未关闭,致使应急池内废水排入厂区雨水总排口,进入园区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

7.20204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鼎市文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厂长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污水厂告知你公司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的废水超标,并要求你公司将生产废水处理达标后再排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立即拆除污水处理站排水管加长安装的PVC管道;2.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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