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友利皮革有限公司)

鼎环责改字〔2018〕48号
来源: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 2018-12-28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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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友利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937591637;地址:福鼎市龙安工业园区):

2018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雨水总排放口正在排水,经监测人员对水样进行采集送检,你公司雨水总排放口水样的COD浓度为446mg/L、NH3-N浓度为21.3mg/L、总氮浓度为45.7mg/L、DMF浓度为488 mg/L,均超过《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COD:80mg/L、NH3-N:8mg/L、总氮:15mg/L、DMF:2 mg/L)。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8111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主体身份;

2. 20181115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1123日你公司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身份合法;

3.201811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1115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

4.20181115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以及监测人员现场对你公司雨水总排放口的水样进行采集;

5.20181122日福鼎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鼎环保站(2018)第230号]证明你公司雨水排放口出水COD浓度为446mg/L、NH3-N浓度为21.3mg/L、总氮浓度为45.7mg/L、DMF浓度为488 mg/L;

6. 201811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雨水总排放口内的水直接排向外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