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福鼎市行政区域内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现金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应当详细说明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位置、情形、证据,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持有的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邮寄材料,应当标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举报材料》。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存在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
(三)隐瞒、谎报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伤事故:
(四)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品在在违生违切违纪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
(一)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二)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
(三)新闻媒体揭露或曝光的有关问题;
(四)通过市民热线、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站。
第六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现行《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一)受理投诉举报应认真登记、编号;
(二)对电话投诉举报应记录来电的时间,详细了解投诉举报的内容和要求,尽量留下投诉举报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对来信投诉举报应记录收到日期,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确定是否进行调查和答复;
(四)对来访的投诉举报要安排专人热情接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应认真记录,也可请投诉举报人书写投诉举报材料,对来访中出现的其他情况,按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市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应当记录收到时间、来文编号和内容;
(六)对社会公众通过市民热线、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站等多种方式渠道的举报,应当详细记录时间、内容;
(七)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投诉举报的其他单位或部门。
第十一条 各单位收到举报投诉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举报投诉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举报投诉事项,应当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三)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四)举报投诉事项情况重大、紧急的,报请市分管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举报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报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尚未发现,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六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举报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检举的,给予加倍奖励。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