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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及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相关事项汇报材料意见建议的函

来源:宁德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 2022-08-23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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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

  根据市政府对我局《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及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相关事项的请示》的批示精神,及对汇报材料重新征求意见的要求,现将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及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相关事项汇报材料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于2022年8月4日(星期四)下午下班前盖章反馈我局。

  联 系 人:刘媛君  联系电话:2977369

  传真电话:2977358

  附件:1.关于制定已购公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及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相关事项的汇报材料

  2. 宁德市区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意见(送审稿)

  3.意见反馈情况汇总表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3日

  附件1

  关于制定已购公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及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相关事项的汇报材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宁德市区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售后管理和上市交易工作,根据《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宁德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送审稿)》(下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市区第一批限价商品住房(金涵小区二期A区限价商品住房)售后已满五年,由于国家及省级未出台限价商品住房相关文件,亟需市级自行制定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条件及补缴标准,为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对象改善住房条件、另购置商品住房提供政策依据。

  (二)2015年原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和规划局联合制定的市区已购公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需要完善。

  基于以上两个原因,市住房委员会拟将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上市交易事项合并,出台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起草过程

  《通知》于今年初完成制定初稿,向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单位,以及我局聘任律师征求意见,并根据各部门意见修改进一步完善,形成送审稿,经司法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以住房委员会名义颁布实施。

  三、起草依据

  (一)政策依据:1.《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财综〔1999〕163号)。

  (二)起草参考:1.《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2011〕21号);2.《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土地出让金补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2015〕642号)。

  四、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分为两点,对已售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分别做出规定。具体汇报如下:

  (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上市交易事项。本点沿用正在实施的《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土地出让金补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2015〕642号)第六点“2007年11月19日之前已购公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契税缴交满五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需上市交易或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房屋成交价(以税务部门的核定计税价格为准)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财综〔1999〕163号)第二点“尚未制定标定地价的市县,可按房屋成交价款(若低于评估价的,则按评估价)的1%缴纳”等规定,确定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比例为同地段商品房交易指导价的1%。

  (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事项。沿用正在实施的《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土地出让金补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2015〕642号)第六点“2007年11月19日之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按同地段商品房交易指导价(以税务部门的核定计税价格为准)与原购房价格差价70%补缴土地出让金”规定,确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比例为70%。按此规定,截至目前已办理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206套。同时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监察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的规定,增加“或经济适用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转为完全产权的,....按事项办理当年、同地段商品房交易指导价(以税务部门的核定计税价格为准)与原购房价格差价70%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关于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事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第三点第(三)点“…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以及用于拆迁安置房的限价商品住房审核分配、上市交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本点沿用《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2011〕21号)文件第六章第三十条“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按照同期同等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3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规定,确定我市限价房上市交易缴交土地收益的比例为30%,同时,对限价商品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转为完全产权的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即“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转为完全产权的,应报经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审定,并按事项办理当年、同地段商品房交易指导价(以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为准)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30%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采纳情况

  《通知》分别于2022年1月和3月向市自然资源局、税务局、财政局、发改委征求意见,其中:市发改委、税务局无意见;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的修改意见已全部采纳,具体详见附件。

  六、公平竞争自查

  根据宁德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宁德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已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送审稿)》未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不需要公平竞争审查。

  以上妥否,请会议审议。

  附件2 

  宁德市区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

  及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意见

  为规范宁德市区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实施意见如下:

  一、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事项。

  (一)已购的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及2007年11月19日(含)之前已购(含已分配)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契税缴交满五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需上市交易或补缴土地出让金转为完全产权的,应报经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审定,并按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按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1%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二)2007年11月19日之后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契税缴交满五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需上市交易或补缴土地出让金转为完全产权的,应报经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审定,并按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事项。

  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房屋契税缴交满五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需上市交易或补缴土地出让金转为完全产权的,应报经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审定,并按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30%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相关问题径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反馈。

  附件3

  《宁德市区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

  上市交易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情况汇总表

征求单位

意见反馈情况

采纳情况

说明

市发改委

无意见

 

3月二次反馈

市税务局

无意见

 

3月二次反馈

市自然资源局

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事项。“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建议统一表述为“土地出让金”。

已采纳

3月二次反馈

市财政局

实施意见内容中“土地出让价款”的表述,建议修改为“土地出让金”。

已采纳

3月二次反馈


原址链接:http://zjj.ningde.gov.cn/zwgk/ggzypz/zfbzly/bzxajgczcfg/202209/t20220919_16609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