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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德市区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 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宁德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 2022-09-28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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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管理,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精神,市住建局草拟《宁德市区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并挂网公开征求意见。为更好地理解政策,现将《意见》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时间节点为“2007年11月19日”的原因

  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该文件于2007年11月19日生效。因此,《意见》拟定以2007年11月19日为界线,对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补缴政策做出规定。

  二、经济适用房在“2007年11月19日”前后两种补缴标准的依据

  (一)2007年11月19日(含)之前已购(已分配)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补缴依据:一是根据1999年《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财综〔1999〕163号)第二点“尚未制定标定地价的市县,可按房屋成交价款(若低于评估价的,则按评估价)的1%缴纳”;二是正在执行的宁国土资〔2015〕642号第六点规定“2007年11月19日之前已购公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契税缴交满五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需上市交易或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房屋成交价(以税务部门的核定计税价格为准)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2007年11月19日之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补缴依据:一是根据2011年《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2011〕21号)第六章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同期同等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7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二是正在执行的宁国土资〔2015〕642号第六点规定“2007年11月19日之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按同地段商品房交易指导价(以税务部门的核定计税价格为准)与原购房价格差价70%补缴土地出让金”。

  因此,《意见》拟定:2007年11月19日之后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出让金缴交比例为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70%。目前已按照此项规定办理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206套。

  三、限价商品房补缴标准为核定计税价格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30%的依据

  补缴依据:一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第三点第(三)点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以及用于拆迁安置房的限价商品住房审核分配、上市交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二是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2011〕21号)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按照同期同等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3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规定,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按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30%缴交土地出让金。

  四、关于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补缴土地出让金转为完全产权事项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监察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的规定,《意见》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契税缴交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可补缴土地出让金转为完全产权”。

  参照经济适用房补缴土地出让金转为完全产权条款,《意见》规定:“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房屋契税缴交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可补缴土地出让金转为完全产权”和“已购限价商品房房屋契税缴交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可补缴土地出让金转为完全产权”。

  四、《意见》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于宁德市区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办理上市交易或补缴土地出让金转为完全产权事项,各县(市)可参照制定本县(市)相关实施意见。

原址链接:http://zjj.ningde.gov.cn/zwgk/ggzypz/zfbzly/bzxajgczcfg/202209/t20220926_166326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