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

来源:福鼎市医保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9-08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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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救助条件,符合救助标准的城乡困难参保人员。

  一、重特大疾病救助

  1.标准:申请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及特殊门诊累计医疗费用,扣除本年度内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自付费用扣除特需医疗费用(含床位、护理、诊疗等)后,达到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给予5000元救助,2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0元救助。

  2.患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其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除外):

  (一)收支水平认定条件

  在上一自然年度内,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以内(含4倍)且家庭医疗费用支出明显困难的。

  (二)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家庭总金融资产总额超过12万元;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商品房或安置房);拥有轿车、货车等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船舶的家庭。以上3种情况不能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

  二、一次性定额救助

  1.标准:第三类救助对象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2万元或3万元(含3万元)的,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3000元;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5000元;5万元以上的,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10000元。

  2.救助条件: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2、家庭银行存款不超过年人均低保标准的4倍;3、申请救助前6个月银行交易记录累计转入金额不超过年人均低保标准的4倍;4、家庭无购置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5、家庭自有房产少于两套(含两套),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三、申请时限 

  申请办理时间不超过次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1.《宁德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附件 1,以下简称申请表,需通过乡镇(街道)政府审核);

  2.《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附件2,以下简称授权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复印件并提供户名及开户行。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签署《授权书》提交给乡镇(街道)政府,乡镇政府完成入户调查、公示、签署审核意见。

  2.申请人持申报材料报送所属管理部,管理部次月上旬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基础信息、《授权书》汇总后发函委托县级民政部门核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在同一年度内只需民政核查一次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和申请补助时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无需民政核查),主要核查银行、税务、公积金、社保、房产、车辆等信息,县级民政部门在2个月内将核查结果汇总盖章后以函件形式交给医保管理部。

  3.医保管理部收到县级民政部门核查结果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符合条救助件的医保管理部直接受理,经办人员从医保系统提取相关数据依据政策计算补助费用交由审核人员审核、分管领导复核后交财务审核拨付,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金审核发放。(申请一次性定额救助的困难群众,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可再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但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应扣除一次定额救助金额。)

  六、办理时限: 

  材料完整,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七、办理地址:

  福鼎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