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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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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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性质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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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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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具备1.审批单位为本教育行政部门的合法民办机构;2.因变更修改章程需重新备案。可以申请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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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依 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1号))第 十九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 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 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 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 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民办 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 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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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十 九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 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 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 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 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民办 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 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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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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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民办学校基本情况备案表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2.学校章程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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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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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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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张美春 |
1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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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含制证与送达) |
决定 |
王文英 林峰 |
1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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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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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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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说 明 |
受理后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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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福鼎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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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 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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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3—2195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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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福鼎市效能办0593-7811000,福鼎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93-2195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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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和 |
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 |
地址 |
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地址:联系地址: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玉龙北路199号(福鼎市建设局二楼38号窗口 教育局窗 口) |
乘车路线 |
方案一:1、2、7、10路到五里牌站下车步行至住建局;方案二:9、11、13路直接到住建局 (市建设局站)下车 |
事项跑趟次 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