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8100-3000-2024-00027
  • 发文字号: 鼎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16号
  • 发布机构: 福鼎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24-02-07
  • 标    题: 福鼎市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 鼎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16号
  • 有 效 性: 有效
福鼎市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 鼎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16号
鼎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16号
发布时间:2024-02-08 11:40

  为实施福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已于2022年10月16日发布福鼎时代锂离子电池生产基地四期C-1地块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2年10月16日至2022年11月16日,因我市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被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现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鼎政规〔2023〕3号)的规定,前岐镇薛桥村、彩岙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67.5万元/公顷调整为69万元/公顷。各地类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文〔2024〕15号)文件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前岐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福鼎市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鼎拟征地安置公告〔2022〕54号)继续执行。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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