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8100-3000-2024-00018
  • 发文字号: 鼎政〔2024〕1号
  • 发布机构: 福鼎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24-02-04
  • 标    题: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福鼎市第二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 有 效 性: 有效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福鼎市第二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鼎政〔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2-06 11: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9日以闽政地〔2023〕955号文批准福鼎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422公顷,合计征收土地3.422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大岚头储备地块(城镇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面积:

  山前街道梅溪村集体所有土地2.7380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公顷;

  山前街道罾坪村集体所有土地0.6840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及总补偿费

被征地村

地类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青苗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总补偿费(万元)

梅溪村

园地

1.33

27.6

/

6

44.688

林地

0.1084

27.6

/

3

3.3170

草地

1.0192

27.6

/

/

28.1299

其他农用地

0.1338

27.6

/

/

3.6929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1466

69

/

/

10.1154

罾坪村

园地

0.6467

27.6

/

6

21.7291

林地

0.0115

27.6

/

3

0.3519

其他农用地

0.0258

27.6

/

/

0.7121

  注:1公顷等于15亩。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福鼎市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鼎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107号)文件执行。

  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及《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试行)》(鼎政综〔2012〕37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六、本公告公示期为15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有权于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特此通告。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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