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8100-3000-2024-00015
  • 发文字号: 鼎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8号
  • 发布机构: 福鼎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24-01-20
  • 标    题: 福鼎市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鼎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8号
  • 有 效 性: 有效
福鼎市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鼎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8号
鼎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8号
发布时间:2024-01-22 15:08

  为实施福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我市已于2023年8月1日发布甬莞高速(宁波-东莞)改扩建增设沙埕互通及连接线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鼎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38号),公告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公告期满30天,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因启用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经实地调查核实,原公告中的地类发生变化,结合我市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现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甬莞高速(宁波-东莞)改扩建增设沙埕互通及连接线工程,位于佳阳畲族乡罗唇村、双华村,沙埕镇岙口村、流江村、内岙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甬莞高速(宁波-东莞)改扩建增设沙埕互通及连接线工程建设,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类调整情况

  拟征收佳阳畲族乡罗唇村集体土地7.2038公顷。其中:水田1.5658公顷;旱地0.4229公顷;园地0.7574公顷;林地3.7225公顷;其他农用地0.5295公顷;村庄用地0.2056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001公顷。本次不作调整。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罗唇村3.5979公顷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佳阳畲族乡双华村集体土地10.8773公顷。其中:水田1.0738公顷;旱地0.3780公顷;园地6.3433公顷;草地0.0524公顷;林地1.6319公顷;其他农用地1.019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772公顷;未利用地0.1013公顷。本次不作调整。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双华村4.0663公顷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沙埕镇岙口村集体土地10.0543公顷。其中:水田0.2832公顷;旱地0.2771公顷;园地0.3075公顷;草地0.0005公顷;林地7.9266公顷;其他农用地0.329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629公顷;未利用地0.4668公顷。本次不作调整。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岙口村4.9330公顷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沙埕镇流江村集体土地10.4787公顷。其中:水田0.0056公顷;旱地0.8808公顷;园地0.8477公顷;林地8.1352公顷;其他农用地0.328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83公顷;未利用地0.2231公顷。现调整为:水田0.0056公顷;旱地0.8808公顷;园地5.4797公顷;林地3.5032公顷;其他农用地0.328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83公顷;未利用地0.2231公顷。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流江村3.8500公顷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沙埕镇内岙社区集体土地0.0481公顷。其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81公顷。现调整为:交通运输用地0.0481公顷。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内岙社区0.0481公顷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鼎政规〔2023〕3号)的规定,佳阳畲族乡罗唇村、双华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54万元/公顷调整为57万元/公顷;沙埕镇岙口村、流江村、内岙社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57万元/公顷调整为64.5万元/公顷。各地类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06。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文〔2024〕15号)文件执行。

  五、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佳阳畲族乡人民政府、沙埕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福鼎市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鼎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38号)执行。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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