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鼎政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鼎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鼎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等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1.耕地青苗补偿标准为现行福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25。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园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4000元/亩。

  2.林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2000元/亩。

  (三)其他补偿标准

  除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鼎市主城区范围内安征迁补偿标准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鼎政办〔2017〕176号)执行。

  二、注意事项

  1.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用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本标准执行。已经批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重点线性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另行制定。

  3.本标准由福鼎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4.本标准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