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福鼎市域内金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绿色生产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鼎政办规〔20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鼓励福鼎市域内金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绿色生产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鼓励福鼎市域内金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

  绿色生产的若干措施

  为鼓励福鼎市域内金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充分利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鼓励措施:

  一、适用对象

  在福鼎市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纳税纳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较好利用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采购、加工、生产”一条龙产业链,从事废旧金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规上工业企业(利用废钢铁的钢铁生产加工、机械铸锻造企业和利用废有色金属的铝合金生产加工企业)。

  二、鼓励政策

  1.实施循环经济奖励。鼓励金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加大循环经济回收利用力度,促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资源再生利用,对我市域内利用废旧金属再生资源生产的规上工业企业,按不超过其对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年度实际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1)利用废钢铁的钢铁生产加工企业:①对年度实际采购不含税金额为6亿元(含)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采购额的7%给予奖励;②对年度实际采购不含税金额达到6亿元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采购额的7.5%给予奖励。

  (2)利用废钢铁的机械铸锻造企业和利用废有色金属的铝合金生产加工企业:①对年度实际采购不含税金额为2亿元(含)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采购额的6.5%给予奖励;②对年度实际采购不含税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采购额的7%给予奖励。

  2.实施设备投资补助。鼓励金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推广应用先进智能装备与生产工艺,系统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生产线,打造智能样板工厂。对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经市发改、工信部门备案的项目,在本文件有效期内新购置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设备(含技术、软件),由市本级财政按生产设备购置金额(以完税发票为依据,不含税)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获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质量奖”的金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企业招才引智。支持金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加快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大科研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对企业中高级管理人才及专业技术人才的适龄子女就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工信部门认定后,报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三、有关事项

  1.上述利用废钢铁的钢铁生产加工企业须符合工信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废旧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利用废钢铁的机械铸锻造企业须符合工信部《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以及工信部、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关于推动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利用废有色金属的铝合金生产加工企业须符合工信部《铝行业规范条件》。

  2.金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利用再生资源按规定享受的奖补资金,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形成的税后利润专项用于发展生产和环保投入。

  3.每家金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应选择符合相关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作为原料来源。

  4.地方经济贡献是指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财力贡献总额。

  5.对年度实际采购不含税金额为6亿元(含)以下的钢铁生产企业,市本级财政各类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其采购的上中游从事再生资源的回收企业以及为回收企业供货的上游个体工商户总的地方经济贡献(不含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85%给予奖补;对年度实际采购不含税金额达到6亿元以上的钢铁生产企业,市本级财政各类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其采购的上中游从事再生资源的回收企业以及为回收企业供货的上游个体工商户总的地方经济贡献(不含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90%给予奖补;对年度实际采购不含税金额为2亿元(含)以下的机械铸锻造和铝合金生产加工企业,市本级财政各类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其采购的上中游从事再生资源的回收企业以及为回收企业供货的上游个体工商户总的地方经济贡献(不含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80%给予奖补;对年度实际采购不含税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机械铸锻造和铝合金生产加工企业,市本级财政各类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其采购的上中游从事再生资源的回收企业以及为回收企业供货的上游个体工商户总的地方经济贡献(不含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85%给予奖补。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变化则另行调整。上述扶持政策不同奖补政策可叠加享受,与相关政策的同类奖补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兑现程序

  上述鼓励政策由企业按规定时间向市相关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其中,实施循环经济奖励政策由市工信局根据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并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奖补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调拨兑现。实施循环经济奖励政策实行每季度兑现,每季度分别先行按照不超过钢铁生产企业或机械铸锻造和铝合金生产加工企业当季度实际采购额的7%、6.5%,且不超过其采购的上中游从事再生资源的回收企业以及为回收企业供货的上游个体工商户总的地方经济贡献的85%、80%给予奖补,年终累计实际采购不含税金额达到6亿元以上的钢铁生产加工企业或2亿元以上的机械铸锻造和铝合金生产加工企业奖励标准的,奖励差额部分予以一次性补足。

  五、其他事项

  本措施由市工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限从2023年9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