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与风险防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鼎政办规〔20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与风险防控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与风险防控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福建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规定(试行)》(闽发改投资〔2009〕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专项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政府付费、补贴、资本金等各项财政资金;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六)市政府及其所属投融资单位融资的资金;

  (七)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制度;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竣(交)工决算制度;质量责任终身制度等五项基本原则制度,保障工程质量。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完善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发改局牵头召开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会议协调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按“多规合一”要求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及用地、用海等要素保障予以审查;各乡镇(街道、龙安)和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教育局、卫健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和本行业建设项目谋划、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市发改局牵头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含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和前期研究项目),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经政府投资前期工作联席会商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第七条  未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除紧急建设的项目外,不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安排资金和用地指标。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

  (二)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三)建设用地、用林、用海等要素已保障,建设资金80%已经落实且可在本年度内开工建设。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一)已列入国家或省、宁德市当年下达的投资专项计划并已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

  (二)上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未完工的续建项目。

  第十条  市发改局根据市政府安排,统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和审定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申报。各乡镇(街道、龙安)或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需要,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结合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计划等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改局提交下一年度政府投资相应建设项目计划;

  (二)项目初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市发改局牵头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下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下年度政府可用财力总规模(含政府融资规模)、下年度可用建设用地总规模情况进行初审并统筹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三)计划审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同意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市委研究确定,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外的项目,由于项目建设需要,且项目要素保障及建设资金到位,经同意可以增列至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一)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经市委研究同意;

  (二)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三)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级融资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统筹各类资金保障项目需求。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安排建设资金。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市发改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依法实行“一项目一代码”。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水利、交通等特殊工程项目的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由市发改局牵头负责;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审批(含概算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

  (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

  (四)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范流程,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问题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先向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选址审批等手续。涉及水利、交通、渔港码头等项目应先征求水利、交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行业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并依据优化后的初步设计文本编制工程投资概算。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及工程投资概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市发改或水利、交通、海洋与渔业等概算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程序。

  (一)紧急建设的项目业主应做好项目生态红线联合审查等项目前期工作后,将紧急建设的项目方案(含建设主体、建设方案、应急措施、资金来源,招投标方案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紧急建设的项目规划、设计、用地、招投标方案、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限时办理;

  (三)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紧急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先将紧急建设的项目方案报告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可先行开工建设,事后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其中属于临时使用土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归还,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筑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批手续补办工作。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核定投资额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业主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后,市发改局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调整程序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经市工程概算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一)项目主管部门和概算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二)项目建设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按照核定的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重大改变设计方案。政府投资项目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调整概算,且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第二十一条  对于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业主应在工程施工结算价明确后提出概算调整方案(含概算调整的原因、调整金额、增加建设资金来源、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等)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进入概算调整程序。市概算审批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及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相应专业专家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会议批准后由概算审批部门依程序审批,其中:

  (一)项目总投资调整在4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概算投资额10%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二)项目总投资调整超过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二)项目概算调整投资超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总投资10%,需提供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调整文件;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未履行调整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部门对超概部分工程造价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进行施工建设。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建设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手续,必须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鼎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鼎政办〔2018〕32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凡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办理手续的,调整部分造价一律不得纳入项目结(决)算。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项目建设主体。

  第二十八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公开招标会商制度。由市发改局牵头行管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水利局、交通局等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公开招标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在《福鼎市政府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进场交易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一)项目属地各乡镇(街道、龙安)出具项目用地安征迁情况意见;

  (二)市自然资源局出具项目用地供地条件意见;

  (三)项目业主出具资金保障落实意见;

  (四)市发改局出具综合意见。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事项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应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严禁任何单位擅自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合同。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采用BOT、BOOT、BTO等方式,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依法定程序选择社会合作方,其审批及建设管理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严格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模式(EPC模式)的管理。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采用EPC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政及房屋建筑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其他类型

  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已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复;

  (三)政府投资项目采用EPC模式且EPC招标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章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项目从建设实施转入生产或者交付使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均应在法定时限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或者联合验收以及项目实施结果(或产品)的检验检测、技术鉴定、认证(定)等。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法定时限内对涉及水土保持、规划、质量、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人民防空、防雷、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事项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专项验收。除技术特别复杂等特殊情况和有专门规定外,项目专项验收均应与综合验收同步进行。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建设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交)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章 政府投资项目风险防控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领域全过程风险防控负面清单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领域全过程风险防控主要分为投资决策、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建设、竣工验收交付等五个阶段。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领域全过程风险防控负面清单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市发改局牵头住建、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领域各阶段决策、执行、监督全链条闭合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程序规则,制定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领域全过程风险防控负面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年度动态更新调整。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适度通报本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领域全过程风险防控负面清单》的情况,对涉及违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或移交线索。

  勘察、设计、评估评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代建、监理单位、施工等涉及的第三方单位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室、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制,依法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 由于项目管理不当等因素,造成项目未能在本年度内开工建设的或未能在工可批复明确的建设工期内完工的,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绩效问责。

  第四十三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违反国家、省、宁德市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二)不按国家、省、宁德市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未按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强化超概算建设项目惩戒问责。

  (一)对于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变更较多、存在超合同价、超概算风险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发函警示、约谈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负责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二)对于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建设项目超概算10%以上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第四十六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因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算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问责、追责;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省、宁德市投资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十九条  《福鼎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鼎政办〔2013〕1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鼎政办〔2016〕142号)、鼎市政府性投资项目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鼎政办〔2018〕31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