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鼎政办规〔20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省卫健委 发改委 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卫人口〔2019〕107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21〕6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在人口密集、托育需求量较大的市区范围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工作,试点建设至少1家手续完备、管理规范、具有示范作用、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普惠性(含公立型普惠性托位)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023年-2024年,全面推广试点经验,根据本地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分布情况,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乡镇(街道)覆盖率达80%以上,初步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到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搭建平台,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能力

  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民办民营等方式,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整合规划一批、幼儿园办托班发展一批、鼓励企事业单位自办一批、优化社区服务拓展一批、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一批,打造多元化婴幼儿服务格局。

  1.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等标准,按不少于4.5个托位/千人纳入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做好婴幼儿照护设施功能和部位改造。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动小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共享。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加大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鼓励幼儿园增加托班供给,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招收2-3岁婴幼儿,落实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导,加强保育教育管理,推进幼儿园托班建设和管理,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打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也可向社区居民开放。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发改局、总工会

  (二)积极引导,增强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力度

  4.营造支持家庭育儿环境。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女职工产假、父母育儿假调整,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为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维护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或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健局、总工会、妇联

  5.加快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建立健全由教育、卫健、工会、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多部门合作、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重点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科学育儿知识,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咨询指导,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通过专业培训,大力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母子健康手册信息推送等形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化指导。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教育局、人社局、总工会、团委、妇联、计生协会

  6.完善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以妇幼保健机构和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载体,探索建立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规范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和疾病预防控制,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妇联、计生协会

  7.推进母婴设施配套建设。坚持需求导向,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齐抓共建”工作机制,在公共交通设施(动车站、汽车站)、大型商场、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公园、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场所单位,鼓励配套提供母婴室设施及育婴照料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发改局、住建局、交通局、文化旅游局、总工会、妇联、福鼎动车站、太姥山动车站

  (三)规范管理,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支撑能力

  8.统筹安排发展用地需求。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与幼儿园布局规划相协调。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相关土地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倾斜,并与幼儿园配建用地统筹安排。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局、教育局、住建局、卫健局

  9.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财税扶持政策。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扶持力度,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参照幼儿园管理模式给予经费保障。对依法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投入运营后,接受政府普惠性指导定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可依据实际备案托位数给予托位运营补助。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程序、运营补助标准参照《福鼎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文件规定,对托育企业减免相关税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卫健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10.降低婴幼儿照护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成本。落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国网福鼎供电公司

      11.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价格指导。适时调整幼儿园托班服务收费价格,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价格。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教育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

  (四)培养人才,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能力

  12.加强专业人才培养。鼓励福鼎市职业中专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建立托育服务实训基地,加快培养相关专业人才。重视婴幼儿照护专业优秀管理者、学科带头人的培养,组建婴幼儿照护专家库,满足社会各类照护服务需求。加强托育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明确岗位职责,逐步提高行业待遇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婴幼儿托育服务队伍。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卫健局

  13.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人员管理,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将婴幼儿照护纳入全市促进就业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培训计划,落实技能培训经费。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卫健局

  14.探索专业人员融合发展。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并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卫健局

  15.培养志愿者队伍。组织退休老教师、老干部、卫生健康工作者等,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通过社区(村)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教育局、民政局、妇联

  (五)强化监管,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管理能力

  16.落实婴幼儿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开设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并按照《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注册登记中,要引导主营业务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在名称中体现“托育”等字样。经核准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及时向同级卫健部门推送有关机构登记信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主动向所在地卫健部门备案。卫健部门应及时依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备案和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

  17.依法加强综合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落实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动态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总工会

  18.加强公共安全监管。切实履行安全监管属地职责,做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工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应按照规范技术标准配备安防、消防、应急及无障碍等各类设施,同时加强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工作,确保符合标准。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监控实现全覆盖,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教育局、公安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

  19.加强饮食用药等经营行为监管。提供饮食用药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药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卫健局

  20.加强卫生保健监管。市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整合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及学前教育等资源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

  责任单位:卫健局、教育局

  21.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强化数字赋能,推进智慧托育服务,建立托育服务管理平台,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在线监控、综合监管、信息公开、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整合多源数据,将托育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化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现数据共享。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依法严惩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包括依法采取实行终身禁入措施。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教育局、公安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妇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健、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卫健、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消防救援、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推动行业自律。

  (三)加强示范引领。开展婴幼儿照护等系列示范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强化科学照护理念的宣传引导,扩大科学照护知识的覆盖面,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由市卫健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福鼎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

  席会议制度

  2. 福鼎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

  法(试行)

  附件1

  福鼎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福鼎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研究贯彻国家、省、宁德市关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我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相关问题。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督促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齐抓共管机制。

  二、人员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和市卫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市卫健局,其他成员单位由市委编办、市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消防大队、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市总医院、计生协会等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卫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及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1名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收集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材料。由市卫健局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安全有序发展。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发改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推动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二)教育部门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人才的培养,推动托幼一体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四)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融入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体。

  (五)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支持。

  (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对已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婴幼儿照护设施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九)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十)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十一)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十三)编制部门负责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法人登记。

  (十四)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十五)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十六)妇联组织负责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服务的宣传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十七)计生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建立婴幼儿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和指导中心。

  附件2

  福鼎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

  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幼托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和《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人口〔2020〕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

  第三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设立条件、托育质量达到《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并按照协议价收取婴幼托育费的托育机构。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统筹指导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结合实际具体制定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补和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的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办托规范、安全、有质量的托育机构,均可自愿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申请。

  第七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局每年组织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时间为每年3月至7月。

  第八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条件及程序

  (一)符合《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人口〔2020〕99号)的基本要求,完成注册、备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向市卫生健康局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⒈证照齐全、有效,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⒉同意与市卫生健康局签订承诺书,收费合理合规,并进行公示,不存在乱收费现象。

  ⒊财务制度健全,能进行独立核算,机构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主要用于保障托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需提交以下资料。

  ⒈《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表》;

  ⒉托育机构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表;

  ⒊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⒋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⒌托育机构与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托育机构对公账户、托育费收费凭证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⒍托育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常规工作相关资料。

  (三)市卫生健康局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托育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名单在政府网站和提出申请的托育机构内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通过公示无异议,由市卫生健康局与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签订普惠性服务协议书,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三章 托育费收费

  第九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托大班(25-36个月,20人以下)1800元/月、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2100元/月,混合班(18个月以上,18人以下)托育费参照托大班标准执行。

  第十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依托市场实施动态调整,接受政府指导。单个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应根据自身总投入、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进行单独核算,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托育费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取。

  定价方法:

  单个托育机构的定价公式(省卫健委提供)

  托大班普惠价格=(总投入月均摊成本+月运营成本)*(1+20%利润)/(招收婴儿数) 

  1.总投入月均摊成本=总投入/120(按10年折旧计算)

  2.月运营成本包含:租金、水电、人工成本等运营费用

  3.合理利润按10%-20%计算

  4.招收婴儿数=备案托位数*80%

  5.托小班、乳儿班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收费标准适当上浮。

  第四章 资金补助政策

  第十一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所获财政运营补助资金为定额补助,运营补助标准为每个备案托位一年补助1200元。已获得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建设补助的项目,也可申请我市的托育机构运营补助。

  第十二条 加大市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将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补助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形成稳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第十三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补助款项,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由市卫生健康局将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按建设情况和备案托位数进行预算,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将相应的补助资金划拨到位。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有效期为3年(普惠性托育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市卫生健康局批准,当年度不再享受财政补助,如当年已领到财政补助资金的需退回。

  第十五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卫生健康局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或追回当年补助经费:

  (一)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二)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三)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六)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同时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备,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托育机构对公账户进行拨付。

  第十七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办托质量提升,也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租金、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人才培训。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