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公共场所养犬管理的通告
鼎政〔2021〕9号

  为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福鼎市城区公共场所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福鼎市城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保障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养犬人饲养犬只、携犬出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人要将犬只送至动物诊疗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免疫接种有效期届满前,要再次进行免疫接种;

  (二)外出(遛犬)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两米;烈性犬、犬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4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60厘米的大型犬,养犬人还应当为犬佩戴嘴套,并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

  (三)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四)不得携犬进入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导盲犬、搜救犬、警犬等除外;

  (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六)不得携犬和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七)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八)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九)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三、对福鼎市城区公共场所内的无主犬、流浪犬进行收容、处置;凡在福鼎市区公共场所(含居民小区内室外公共场所)发现无人看管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进行收治。对收治的犬只,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认领;不能查明或养犬人2日内不认领的,按无主犬处理。倡导社会爱心人士、动物保护组织、合法登记的养犬机构收养流浪、无主犬只。

  四、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或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饲养者或者携带者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由市城管局按照《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养犬人或者携带犬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外出(遛犬)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或者携带大型犬出户时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的,依据《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或者携带犬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六、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饲养人或饲养单位,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处罚。

  七、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和街道、社区、物业等单位,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八、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就地捕杀。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文明的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监督、举报和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45、110。广大居民要充分认识违规养犬给城区卫生防疫、居民身体健康乃至人身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树立文明养犬观念,自觉做到文明、安全养犬,携手共建美好家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公共场所养犬管理的通告》(鼎政〔2020〕13号)同时废止。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