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鼎政办〔201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福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主动公开)                                    2019年2月25日

 

福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

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和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宁人社文〔20183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福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我市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市政府根据省、宁德市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按照规定由各级财政分担。市政府根据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70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倾斜原则为:对70周岁及以上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在我市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三、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省委、省政府、宁德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居民收入等情况,适时提出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除省、宁德市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外,如条件允许,我市可根据实际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的调整,由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提出方案,事先按程序上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后,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同时将调整方案抄报宁德市人社局和宁德市财政局。

四、完善老年城乡居民享受养老待遇政策

根据全民参保计划的要求,为如期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目标,允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但目前尚未参保的我市户籍的人员,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按中断补缴规定补缴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确保老年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2021年起,此类未参保人员须按照《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鼎政综〔201511号)规定要求,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从补办完手续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含60周岁当年),方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允许其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

五、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20191月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14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4000元(240)、5000元(280)。在省定200元至3000元范围内的缴费档次上增加4000元、5000元两个缴费档次,并相应提高缴费补贴金额,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取消原有的100元、9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1600元、1700元、1800元、190010个缴费档次;允许被取消10个缴费档次的参保对象重新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变更;对未重新选择缴费档次变更的参保对象,除原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参保对象按省、宁德市政策规定调整为200元缴费档次外,其他被取消的9个缴费档次原则上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由经办机构进行降低缴费档次处理,具体降档处理为:原选择900元缴费档次对象的对应缴费调整为800元;原选择1100元至1400元缴费档次对象的对应缴费调整为1000元;原选择1600元至1900元缴费档次对象的对应缴费调整为1500元。加大精准扶贫力度,对国定、省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生对象中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持二代《残疾证》的城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200/每人每年),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年度补助资助金额及个人缴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六、调整提高统一丧葬补助标准

按照《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宁人社文〔2018324号)规定的宁德市统一丧葬补助金标准要求,从20191月起,我市调整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对已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人员死亡后,按不低于死亡当月我市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该项补助政策与五保户低保户补助等相关政策不冲突,可重复享受。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一次性丧葬补助金领取手续。市人社系统及有关单位要简化领取丧葬补助金手续,不得强制要求提供死亡火化证等证明材料。相关信息可由申领人作出个人声明,经办机构通过数据比对形式与相关部门核实无误后予以发放。

七、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以及省里相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八、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市人社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相关标准和政策报上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宣传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实施。市政府印发的《福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鼎政综〔201511号)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规定,应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由福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