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老年人高龄津贴的通知
鼎政办〔2016〕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老年人高龄津贴的通知》(宁政办〔2015〕12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实行老年人高龄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具有福鼎市户籍。年龄在80—99周岁(当年的年份—出生的年份)的老年人,不含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年龄满100周岁的,含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二、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

  80周岁至89周岁,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

  90周岁至99周岁,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

  100周岁及以上,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长寿营养补贴,并在每年的老年节,由市政府发给每人慰问金1000元。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调整。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实行时间

  2016年7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

  四、发放办法

  高龄津贴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管理。

  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委托市人社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发放。

  100周岁及以上的长寿营养补贴由市老龄办负责审核、发放。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六、工作要求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高龄津贴资金和发放工作的落实。市人社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发放80-99周岁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市财政局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市公安局和民政局配合做好高龄老人户籍信息变动的报送工作;市老龄办负责高龄津贴制度的制定和督促检查,发放对象的审核,以及百岁老人的申报、核实、慰问和长寿营养补贴的发放工作;市审计局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审计工作。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进一步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中共福鼎市委办公室、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鼎委办〔2014〕49号)同时废止。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