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街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据《福鼎市农业农村局、福鼎市自然资源局、福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鼎农〔2020〕22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街道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后,现就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
1、以户为单位申请。目前以股份经济合作社户为标准。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我街道规划区内申请用于建造自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
3、必须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4、现有居住面积低于省级规定面积。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限额120平方米,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限额60平方米。
5、异地新建拆旧才能建新。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得批准宅基地:
1、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2、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3、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4、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5、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6、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各村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宅基地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充分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
二、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审核公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收件——街道审核批准
1、村民申请。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直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审议。一是村委会依法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建房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二是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三是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便民服务中心。
3、乡镇审查。一是乡(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机制办)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所、村建站等管理人员实地核查;二是协调机制办将宅基地建房相关数据录入福建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管理系统,进行自检,形成自检报告;三是协调机制办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所、村建站等进行联合审查。
4、证书核发。协调机制办审查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福建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管理系统编号,打印证书,并发放建房施工公示牌。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并悬挂建房施工公示牌。审查不通过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明确申请审批流程
宅基地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按以下申请审批流程办理:
(一)农村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提交材料清单: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年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村民小组同意后,向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公示15个工作日。
申请户应提交材料清单: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年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无旧宅基地的除外);
5、与相邻权利人签订的书面协议或相邻权利人在申报图纸上签字确认材料;
村委会重点审议内容:
1、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查询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书并进行复印备用;
2、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形成宅基地红线图和技术告知书;
4、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
5、旧宅处置方式等。
公示内容:申请理由、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层高和面积等。
(三)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相关材料送达街道办事处党群便民服务中心便民窗口收件。收件后,申请材料提交自然资源所、区域发展办(城建、农经)并联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件材料清单: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年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无旧宅基地的除外);
5、原住宅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危房鉴定书(无旧宅基地的、非危房改造的除外);
6、房屋设计图或选用标准通用图;
7、村民会议纪要;
8、建房公示材料;
9、与相邻权利人签订的书面协议或相邻权利人在申报图纸上签字确认材料。
(乡镇要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备案)
(四)街道办事处审查内容:
1、自然资源所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用地面积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宅基地选址应符合地块所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土地权属应为农村集体土地。(位于村庄范围内,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村庄规划完成之后予以审查。)
2、区域发展办(城建)进行农房建设审查。主要包括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规定,建房方案是否选用省级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建筑层数4层及以上的,设计方案由户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及施工;建筑层数3层及以下且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由户主自行设计的。
3、区域发展办(农经)进行宅基地资格条件审查。主要包括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旧宅处理方式、用地权属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依法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代表会议审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齐全。
(五)并联审查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由区域发展办(城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布。自然资源所、区域发展办(城建、农经)和村委会应各指定专人到宅基地现场指导放样。申请户即可开工建设。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逐级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由街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程序公布。
(六)宅地基建成后,由自然资源所、区域发展办(城建、农经)联合组织人员到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且村委会明确旧宅基地已退还的,由街道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街道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
由区域发展办(农经)牵头,城建站、自然资源所、巡防队和村委会配合,不定期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并严格按照省委农办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文)的规定,及时发现宅基地使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上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予以处置。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山前街道办事处
2022年3月18日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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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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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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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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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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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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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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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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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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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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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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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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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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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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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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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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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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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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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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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
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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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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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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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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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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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
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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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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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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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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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留( m2); 2.退还村集体;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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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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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址翻建 □改扩建 □异地新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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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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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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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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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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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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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 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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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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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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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 m2
2.未利用地 m2
3.农 用 地 m2 (其中耕地 m2 、林地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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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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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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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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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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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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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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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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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设计 □选通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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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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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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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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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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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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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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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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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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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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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住建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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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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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业
农村部门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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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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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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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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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用
审批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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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用地审批的,填写审批机关和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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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坐落
平面
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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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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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单位: 制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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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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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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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可参照附件1,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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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因(1.无住宅;2.原住宅面积低于法定标准;3.分户;4.拆迁安置;5.危房重建;6.原址翻建;7.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的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建筑风貌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房建成后,按照政策规定将坐落于 乡(镇、街道) 村的旧房(房产权证号: )在 日内自行拆除或交村集体处理,原有宅基地自愿无偿退还村集体。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手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