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0-08-11 14:07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定率和定额两种方式。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采取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年度终了后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