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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业主大会相关事宜

来源:宁德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 2022-06-0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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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依据新修订《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十个以上业主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业主需向哪个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需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答:按现有法律法规,你小区业主可向小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宁政办[2013]218号文件精神以及新修订《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由小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委会的选举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协助。建议申请材料等具体情况向小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