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土地预审意见是否可用于办理施工许可

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时间: 2016-06-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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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不能,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于2004年12月21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