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不会写字或者没有手指的,婚姻登记员不得代签,也不得由婚姻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代签。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以只按指纹。当事人没有手指的,可以只签名。婚姻登记员在适当位置注明无签名或无指纹的原因,由当事人阅后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确认无误签名或按指纹。文盲当事人不能书写“上述内容已阅无误”的,婚姻登记员在询问内容中增加宣读内容的条款。上述情况登记过程要全程录像,并刻制光盘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