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等申请

概述

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

申请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本省户籍居民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本省户籍居民的省(境)外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低保、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情形之一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备本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临时救助

  1.急难型临时救助:①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②未纳入低保范围但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③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④其他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临时救助:①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②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塌房屋恢复重建、造福工程异地搬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③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④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⑤老旧小区改造个人承担完善类、提升类项目建设费用的低保户、特困人员、困难计生户、贫困残疾人户;⑥当地政府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四)低保边缘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1.5倍之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

 

享受补贴(待遇)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提高到45%,城乡低保标准从7920元提高到9780元,城乡低保提标后:一档按100%每人每月815元;二档按80%每人每月652元;三档按65%每人每月530元;四档按55%每人每月448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提标后低保标准及最低工资标准相应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零花钱按照集中供养基本生活费的20%(向上取10的整数)确定。

内容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自理能力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基本生活费

1060

1060

1060

1956

1956

1956

护理费

181

452

724

434

1086

1738

合计

1241

1512

1784

2390

3042

3694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城乡低保月标准上浮25%(金额取整)确定,我市现行临时救助月标准为1000元。临时救助金额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

申请材料

  1.社会救助申请表;2.诚信承诺书;3.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5.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核对授权书(仅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人员无需提供)

办理程序

1.线上办理:闽政通APP民政专区或登录PC端“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表申请、在线授权核对和上传佐证材料等。
       2.线下办理: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窗口提出申请,并当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包村(社区)干部、村(居)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02:3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03:00-06:00) 

办理地点

本场景相关的注意事项、审核结果、相关事项等内容

受理时限

受理后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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