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结婚证

概述

在满足办理条件下的公民可在本省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条件

  结婚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省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省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可在本省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结婚双方需要共同提交三张二寸(高3.5cm×宽5.3cm)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照片背景色为红、蓝、白均可。可根据各自的不同身份按照下列要求准备各自的办理材料:

  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福建省的内地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当事人一方为港澳居民:

  本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及港澳居民身份证。

  经港澳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当事人一方为台湾居民: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及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当事人一方为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办理流程

      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监管并签名。

  审查

  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登记

  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02:3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03:00-06:00)

办理地点

福鼎市玉龙北路199号建设局二楼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

0593-2195077

相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常见问题

问: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办理婚姻登记?

答: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因为姓名涉及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性别涉及结婚登记当事人是否为一男一女,出生日期涉及当事人是否已经达到法定婚姻龄以及当事人身证号是否正确,因此,如果当事人所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这三项内容中任何一项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都应当要求当事人更改一致后再办理结婚登记。 

 

问:哪些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答: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五项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以上五项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指的是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此外,如果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如向非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证明,双方未共同到场,在不符合这些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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