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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店下镇社区矫正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店下镇 发布时间: 2022-11-09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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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店下镇委员会

  关于成立店下镇社区矫正委员会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支部(党委、党总支)、镇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立“部门联动、多方合力”的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成立店下镇社区矫正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主      任:洪振南(镇党委书记)

  第一副主任:陈国珍(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副  主  任:王根足(镇党委政法委员、政府副镇长)

  何昌安(店下司法所所长)

  黄  斌(店下派出所教导员(主持工作))

  成      员:朱晨璟(镇党政办主任)

  杨玉淋(镇财政所所长)

  张承喜(镇劳动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王根敏(镇社会事务办主任)

  李美女(镇妇联主席)

  王瑜婧(镇团委书记)

  黄孔钗(镇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陈  芳(镇综治办常务副主任、首席统计员)

  郑荣荣(镇党政办副主任、人大专干)

  曹思敏(店下中心卫生院院长)

  陈永郎(巽城卫生院院长)

  刘东东(店下派出所副所长)

  郑艳珍(店下司法所工作人员)

  蔡运贤(镇党政办干事)

  社区矫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店下司法所,由王根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何昌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并负责协调整体工作。成员因人事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各成员单位继任者自然接替,并报镇社区矫正委员会备案,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附件:店下镇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中共店下镇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

  店下镇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八条,结合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社区矫正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和指导全镇社区矫正工作。

  (二)研究明确成员单位落实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

  (三)督促社区矫正工作职责落实。

  (四)协调解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总结交流和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典型经验。

  (六)研究确定建立有关社区矫正工作评价体系。

  (七)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镇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店下司法所,主任由镇党委政法委员王根足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何昌安同志兼任,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店下司法所承担。

  社区矫正委员会委员因人事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各成员单位继任者自然接替;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

  二、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镇党政办公室

  1.负责协调镇党委、政府部门、单位之间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事项;

  2.落实镇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事项。

  (二)镇综治办

  1.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与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事项;

  2.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计划,落实年度综治、平安考核责任;

  3.协调基层组织,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网格化管理,了解、掌握、报告相关信息;

  4.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5.落实镇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事项。

  (三)镇宣传办

  1.指导、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宣传;

  2.指导、动员社会志愿者参加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小组工作;

  3.落实镇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事项。

  (四)镇人大办

  负责对《社区矫正法》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工作;负责落实镇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事项。

  (五)店下派出所

  1.落实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制度,在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基本信息核查、实地调查、证据采集等方面协助店下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

  2.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司法所进行追查;对被裁定收监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在逃的,及时进行追捕;

  3.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禁止令或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形的,在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及时通报司法所;

  4.落实出入国(境)报备措施,依法阻止社区矫正对象出国(境);

  5.执行羁押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

  6.落实镇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事项。

  (六)店下中心卫生院、巽城卫生院

  1.组织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诊断工作;

  2.落实精神障碍社区矫正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

  3.督导医疗机构和引导广大医务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4.为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条件,对有心理疾病的社区矫正对象,必要时协助矫正组织进行心理矫治工作;

  5.落实镇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事项。

  (七)店下司法所

  1.履行镇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全面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2.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和帮扶,做好解除矫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申请法律援助;

  4.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5.落实镇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事项。

  (八)镇财政所

  1.依法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2.依法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3.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4.落实镇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事项。

  (九)镇劳动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

  1.配合店下司法所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2.依法及时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予以临时救助,将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成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政策,为他们融入社会提供帮助;

  3.负责将社区矫正对象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并对有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4.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办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指导督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为他们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5.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项目化、专业户、针对性的帮教帮扶服务;协助加强社区矫正帮教帮扶组织建设,帮助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水平;

  6.落实镇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事项。

  (十)镇团委

  1.深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队伍建设,协助司法所做好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帮扶等工作;

  2.动员和组织团员、青年志愿者等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结对帮扶活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其顺利融入社会;

  3.落实镇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事项。

  (十一)镇妇联

  1.依法维护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2.组织妇女和妇女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参加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小组工作;

  3.动员和组织妇女干部、女性社会志愿者等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结对帮扶活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其顺利融入社会;

  4.落实镇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事项。

  (十二)镇关工委

  1.参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工作,开展力所能及的助学、助困等活动,促其顺利融入社会;

  2.落实镇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