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ND08116-1200-2022-00014
  • 发文字号: 鼎建综〔2022〕186号
  • 发布机构: 福鼎市住建局
  • 生成日期: 2022-06-09
  • 标    题: 福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 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 切实维护 业主利益”工作方案》的通知
  • 有 效 性: 有效
福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 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 切实维护 业主利益”工作方案》的通知
鼎建综〔2022〕186号
来源:福鼎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2-06-13 16:00

  福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印发

  《关于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

  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

  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

  的通知

福鼎市物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省、市纪委监委关于着力巩固提升“点题整治”成果和宁德市住建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 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宁建房〔2022〕7号)工作要求,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市住建局、发改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联合制定了《福鼎市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 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

  福鼎市公安局  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鼎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

  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

  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

  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按照省、市纪委监委关于着力巩固提升“点题整治”成果和宁德市住建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 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宁建房〔2022〕7号)工作要求,市住建局、发改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决定在2021年开展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整治的基础上,持续深化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解决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小区业主公共收益问题为切入点,对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持续深入整治,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以下简称物业小区)开展实地抽查核实,原则上公共收益公示率应达到100%,纠正和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和提升公共收益管理水平,进一步巩固整治效果。

  二、整治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属于住宅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公共收益主要指住宅小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分配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存入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每季度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等问题。

  (三)加大抽查核实、处罚曝光力度,解决整治成效不够明显、群众知晓率不高问题。

  三、责任分工

  住建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开展整治。

  发改部门负责依法归集相关部门推送的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国(福建宁德)”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联合奖惩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侵占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各有关单位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推送的涉及物业服务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用信息,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依法公示,强化对有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整治措施

  (一)规范公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物业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并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时,应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二)加大宣传力度住建部门要加大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过开设点题整治专栏、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将专项整治的精神和决心向群众传达,积极营造有利于专项整治的宣传氛围,进一步提高群众知晓率。

  (三)全面自查自纠物业服务企业在2021年整治基础上再次深入开展自查,于6月20日前将自查结果在物业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并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业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加大核查力度住建部门联合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单位,对辖区内物业小区进行实地抽查,现场重点核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小区自查自纠台账、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票据、工作台账等相关资料以及公开公示等情况。

  (五)坚决通报曝光住建部门对拒不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自查自纠结果弄虚作假、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整改举措不到位、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约谈,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并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信用扣分,形成违法必究、违规必查的监管态势,解决整治成效不明显问题。

  (六)依法依规查处。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受处罚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发改部门将相关信息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企业和人员存在暴力抗拒检查或侵占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等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七)加强协调化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就地化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居(村)民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无法化解的,由住建部门联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督办整改问题,研究化解措施。

  五、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26月10日前)

  住建部门联合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量化目标、责任分工、工作举措和进度安排,并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扎实推进专项整治,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9月底前)

  住建部门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对照整治重点、工作方案和企业自查自纠结果,联合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对辖区内物业小区开展实地抽查核实,督促存在问题的物业小区进行整改。住建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抽查核实、查阅档案等方式,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挂牌督办,确保整治到位。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实地抽查核实比例应不少于辖区物业小区总数的20%,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辖区物业小区开展全面检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检查工作台账,督促存在问题的小区边查边改、即知即改、立行立改。

  (三)经验总结阶段(202210月底前)

  住建部门对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通报整治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制定或完善公共收益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并完善公共收益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整治责任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抓紧抓实整治工作,真正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大抽查核实、处罚曝光力度,确保整治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住建、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

  (三)及时报送进展。每月15日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检查工作台账、问题(线索)台账、典型案例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至市住建局。

  附件:物业小区公共收益自查自纠表

  附件

物业小区公共收益自查自纠表

物业服务企业全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

设区市

 

街道(乡镇)

 

2

(市、区)

 

居(村)民委员会

 

3

基本

情况

物业小区基本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4

物业小区名称

 

5

物业小区业主户数(户)

 

6

前期物业阶段(是/否)

 

7

项目经理姓名

 

8

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9

业委会基本情况

成立业委会(是/否)

 

10

业委会主任姓名

 

11

业委会主任联系电话

 

12

物业小区公共收益自查项目(2019年1月1日以来)

1.按规定分配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是/否)

按合同约定分配(是/否)

 

13

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分配(是/否)

 

14

按其他规定(请文字补充)

 

15

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公共收益分配比例(如3:7)

 

16

2.已将公共收益存入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

已存入专户(是/否)

 

17

存入专户金额(万元)

 

18

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金额(万元)

 

19

存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金额(万元)

 

20

存入物业服务企业专户(万元)

 

21

存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专户(万元)

 

22

3.每季度将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是/否)

   

23

存在问题

具体情况说明

   

24

整改

情况

整改措施

   

25

拟完成时限

   

项目经理(签字):

注:1.公共收益主要指住宅小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2.物业服务企业应将自查自纠结果在物业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

抄送:市纪委监委,桐山街道办事处、桐城街道办事处、山前街道办事处、

太姥山镇人民政府,点头镇人民政府、前岐镇人民政府,存档。

福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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