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ND08127-0300-2021-00006
  • 发文字号: 鼎统〔2021〕19号
  • 发布机构: 福鼎市统计局
  • 生成日期: 2021-07-02
  • 标    题: 福鼎市统计局关于转发《法治统计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有 效 性: 有效
福鼎市统计局关于转发《法治统计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鼎统〔2021〕19号
来源:福鼎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1-07-02 15:4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法治统计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鼎市统计局

202172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法治统计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

《法治统计建设规划(20212025年)》已经国家统计局2021年第11次常务会议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2021531

  


法治统计建设规划(20212025年)

 

“十四五”时期是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关规划纲要和“十四五”时期统计现代化改革规划要求,持续深入推进统计部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分别简称《意见》《办法》《规定》)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解决突出矛盾问题为着力点,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法治体系,持之以恒有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切实维护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升统计治理法治化水平,持续优化统计工作环境,为更好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健全党领导法治统计建设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体现在法治统计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治统计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牢把握法治统计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作为法治统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集中力量整治群众反映强烈、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不断筑牢“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坚实基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统计合法权益。

3.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在统计领域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努力推动形成完备的统计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统计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统计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统计法治保障体系,确保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4.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更加注重法治统计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紧紧围绕法治统计建设目标任务,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创新执法模式,改进普法手段,丰富监督内容,强化成果运用,不断增强法治统计建设的内生动力、激发工作活力。

(三)总体目标

2025年,统计法律法规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计执法更加规范高效,统计领域权力运行受到有效制约监督,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理念进一步筑牢,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在统计领域得到全面深入推进,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升,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态势持续巩固深化,全社会统计法治意识普遍增强,法治统计建设成效实现全方位提升,为“十四五”规划实施提供坚实法治统计保障。

二、主要措施

(四)着力提升统计法治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广泛宣传关于统计工作的党内法规、统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统计“八五”普法规划,创新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坚持集中普法与日常普法相结合,坚持传统普法与新媒体普法相结合,坚持普法宣传与统计调查、执法检查相结合。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利用国家宪法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中国统计开放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式普法,在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常规统计调查和统计督察、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开展嵌入式普法;聚焦量大面广的统计调查对象,通过国家联网直报平台开展常态化、贯通式普法;广泛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创新式普法。牢牢抓住“关键少数”,推动把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着力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治意识,通过以上率下、以点带面,不断扩大统计法治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形成全民尊崇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五)健全完善统计法律规范体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统计立法和统计改革发展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立法的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改,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司法部做好意见征集和论证工作,全力推动尽早颁布出台。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推动民间统计调查立法进程,健全统计地方性法规,做好《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修订工作,完善统计督察和统计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努力形成涵盖统计工作各领域全流程的统计法律规范体系。

(六)严格依法开展普查和统计调查。依法组织实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依法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开展统计监测评价。强化上级统计机构对下级统计机构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强化统计调查项目及制度审批与备案,依法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推进部门行政记录在统计调查中的应用,加快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指导部门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压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七)科学有效实施统计督察。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进一步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推动中央《意见》《办法》《规定》在各地区各部门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实现统计督察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落实统计督察“五年一轮全覆盖”,每五年对各省级党委和政府进行一次常规统计督察,选取部分国务院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认真总结统计督察实践经验,不断改进方式方法,优化工作流程,构建完善以《规定》为核心、督察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督察操作性制度为补充的统计督察制度规范体系,进一步提高统计督察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着力提升发现问题的精度和准度,针对被督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和督察对象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化督察方案设计,突出精准化导向,体现差异化要求,全面提升督察的针对性、有效性、系统性。注重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效果,跟进督促整改落实,通过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压实整改责任,对整改不力的实行督察“回头看”,推动整改落实到位。加强统计督察宣传,按要求做好统计督察情况向社会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统计督察人才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推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对市县统计督察,加强统计督察与省、市、县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的协同配合。

(八)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按照中央要求,积极推动中央印发《关于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认真抓好文件学习贯彻落实。及时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报告统计督察、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严格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 国家统计局监督数据共享合作协议》,推进统计监督数据共享;推动出台《关于建立中央巡视机构与国家统计局协作机制的意见》,在巡视前向中央巡视组通报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开展统计监测评价、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提出需要巡视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加强巡视期间协作,注重成果综合运用,汇聚监督合力。各省级统计机构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格落实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与统计调查工作的协作配合,夯实各方责任,完善协调联动制度机制。

(九)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国家统计局对全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督导考核,切实提高地方各级统计机构查办案件的积极性主动性,上下联动、同频共振,努力形成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治理“一张网”。持续保持打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国家统计局坚持查处重大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重大转办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各省级统计机构严格落实统计执法责任制,建立常态化执法检查机制,组织开展“清零行动”,在2021年底前实现本区域本系统各县(市、区)执法检查全覆盖,统计调查主要专业执法检查全覆盖,消除执法检查的盲点盲区;积极探索对部门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方式。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完善举报制度,统筹运用统计督察、巡视巡察、数据核查工作成果,进一步拓宽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获取渠道,提升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能力,推动统计执法检查从被动响应型向主动预见型转变。编印《国家统计执法检查操作指南》,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检查的统一性、规范性;及时掌握统计违法新情况新趋势新特点,研究探索有效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新方法新手段,不断提高统计执法检查针对性实效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全面推行统计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健全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动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着力解决责任追究不及时不到位问题。强化警示教育效果,建立典型案例库,分层分类开展“一案一警示”,加大通报曝光力度;适时公开曝光一批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坚持以案明纪、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建立健全统计执法人才库,改进完善统计执法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持证人员管理,强化实践式、场景式、案例式培训,着力提升执法监督能力水平。

(十)积极推进统计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统计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压实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信用建设工作责任,积极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信统计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健全统计诚信评价体系,全面落实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管理各项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统计失信惩戒,增强企业及统计从业人员诚信统计意识。鼓励和引导失信企业主动纠正统计违法失信行为,按照规定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健全各级统计机构公示渠道,积极落实失信主体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要求,引导统计工作各类主体依法诚信统计。探索推进统计领域“红名单”认定制度,发挥统计守信企业的正面激励作用。

(十一)依法提升统计政务公开水平。进一步依法做好统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制定统计数据公开相关规定,实施统计数据发布清单式管理,增加统计数据发布内容;做好统计新闻发布,充分发挥政府统计网站、统计新媒体优势,加快推动统计媒体深度融合发展,改善统计用户体验;加强统计数据解读,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使用统计数据。做强“中国统计开放日”品牌。深入开发微观统计数据,推动七人普和五经普数据开发利用,推进更多微观数据向学术研究和政策研究领域开放。

(十二)进一步加强涉外调查管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防范化解涉外调查领域风险隐患。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涉外调查违法线索。严格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加强涉外调查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取得涉外调查资格的机构实现检查全覆盖,依法查处非法涉外调查活动。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完善评价反馈渠道,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对省级统计局涉外调查管理的业务指导,加强涉外调查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涉外调查工作法治化水平。

(十三)更好发挥调查队系统在统计执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强化调查队系统对执法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严格的执法监督管队治队,依法开展调查业务。加快研究出台《关于加强国家调查队系统统计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任务、强化约束、严格要求,推动国家调查队系统执法监督工作质效全面提升。进一步发挥国家调查队系统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强化对调查队法治建设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健全调查队系统执法监督与巡视巡察工作的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国家调查队系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强人员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监督能力。大力推动调查队系统优秀执法人员加入统计督察检查人才库,积极参与国家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任务。各调查总队要加强对市县调查队执法监督业务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三、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国家统计局对全国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统计督察领导小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国家调查队系统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作用,优化全国法治统计建设资源整合,协同推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各省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第一责任,定期谋划部署法治重点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选优配强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积极推动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着力提升法治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十五)强化条件保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助力统计执法监督工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推进法治统计建设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加强统计数据的对比核查和自动化可视化分析,建立可迅速查找异常操作和异常数据、有效发掘问题线索的信息化工作机制。推动统计执法监督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建立涵盖从线索归集、立案、调查、处理、复议诉讼、检查信息分析利用、管理考核等全流程的统计执法监督信息系统,不断提升统计执法信息化水平。完善制度机制,确保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普法宣传、执法装备采购、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各项工作的经费落实到位;严格经费使用和设备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规范,防范廉政风险。

(十六)深化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密切关注国内外统计法治前沿理论和实践创新,加强对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深入研究,坚持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不断探索破解法治统计重难点问题的路径,为法治统计建设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注重通过调查研究、意见征集、专家研讨等方式凝聚社会智慧,进一步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智库作用。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统计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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