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FDCCXZ005 -2023
一、抽样方法
以简单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的生产、销售企业待销产品中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 |
|
食品接触用纸制品 |
包装类 |
随机选取2卷,每卷膜各抽取5 m2,或随机抽取80片,2.5 m2或40片作为检验样品,2.5 m2或40片作为备用样品。 |
容器类 |
随机抽取40个,20个作为检验样品,20个作为备用样品。 |
二、检验依据
表2 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容器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感官 |
GB 5009.156-2016 |
|
2 |
铅 |
GB 31604.49-2016 |
|
3 |
砷 |
GB 31604.49-2016 |
|
4 |
甲醛 |
GB 4806.8-2016 GB 31604.48-2016 |
|
5 |
荧光性物质 |
GB 31604.47-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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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总迁移量注1 |
GB 31604.8-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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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GB 31604.2-2016 |
|
8 |
重金属(以Pb计)迁移量 |
GB 31604.9-2016 |
|
注1:不适用于食品接触表面覆蜡的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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