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ND08128-3000-2023-00026
  • 发文字号: 鼎市监食流〔2023〕94号
  • 发布机构: 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23-11-08
  • 标    题: 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有 效 性: 有效
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鼎市监食流〔2023〕94号
来源: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1-08 09:25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机关各股(室),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市质量计量检测所:

  为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四个最严”重要 要求,根据《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宁市监〔2023〕2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盐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食盐市场秩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开展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食盐市场经营秩序,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宣传食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确保食盐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二、整治对象

  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设立的分公司、销售网点及相关食盐零售单位、物流配送商等。

  2.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三、工作任务

  1.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销售不符合福建省碘盐浓度规定的食盐产品。

  2.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3.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 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或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未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在我市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2年。

  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销售主体查验相关定点批发资质,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上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的食盐销售主体立即停止提供服务。

  5.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的食盐销售主体未具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具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销售主体未按证 书规定的范围销售;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未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6.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按要求做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

  7.食盐零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企业未从具 备食盐定点批发资质的单位购进食盐并查验资质和索取、保存合法有效凭证。

  8.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9.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经营行为。

  四、其他要求

  1.加强跨省经营食盐定点企业销售监管。引导食盐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食盐经营活动,督促辖区内跨省经营食盐企业按要求如实进行信息告知,切实保障市场销售环节食盐的质量安全。跨省经营食盐定点企业向省市场监管局告知的来闽食盐销售情况见附件。

  2.做好小包装未加碘食盐管理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市监办〔2022〕7号)明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通过公开遴选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我省小包装未加碘食盐供应商,有限期至2027年底,其他未通过遴选的食盐供应商不得在我省经营小包装未加碘食盐。

  3.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认真总结食盐监管工作经验做法,挖掘工作亮点,进一步探索长效监管措施,对监管中的突发事件和大要案件应及时上报。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3年12月20日前通过OA 报送工作 情况总结至市局食品流通股。联系人:刘元璋,联系电话:0593-7852963。

  附件:2022年下半年跨省经营食盐定点企业在福建省食盐销售情况汇总表

 

  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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