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农业农村局等执法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守护“一片叶子”
来源:福鼎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5-26 15:17

  5月25日上午,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叠石乡及派出所,在南溪村查处一处涉嫌无证经营农药点,经现场初步核实,该处涉嫌无证经营农药金额累计达9000余元,目前该案件已根据管理权限,按程序依法依规交由叠石乡查办。

  今年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市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农资协会等部门,密切协作、通力配合,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农药、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行为,严处在茶叶种植、生产过程中使用高毒农药、超范围使用农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协会自律、村规民约等,引导农资网点全面下架化学农药,引导村民不在茶园使用化学农药,并形成广泛的全民自觉。2022年以来,市农业农村部门累计查处超范围使用农药等违法案件20起,处罚17.5万元。同时,为抓好茶叶质量安全管控,自2019年起,市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在全省首创成立一支6人的茶叶质量安全巡查队伍,每日定时不定区域开展茶叶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协同并督促镇村、企业、农户规范茶叶种植、生产行为,及时制止在茶园使用化学农药等行为。2022年以来,通过巡查,发现制止各类茶叶种植、生产不规范行为170件,并配合乡镇及时整改到位。

  法律知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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