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福鼎市促进粮食生产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认定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鼎农〔2023〕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鼎市促进粮食生产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鼎政办规〔2023〕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印发《福鼎市促进粮食生产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认定办法及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福鼎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7日

  福鼎市促进粮食生产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认定办法及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激励政策,守住耕地红线,提升粮油供给保障能力,增加农民种粮综合效益,推动我市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根据《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鼎市促进粮食生产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鼎政办规〔2023〕1号)要求,制定如下认定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粮食生产百亩示范片的补助

  (一)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对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成功应用农业“五新”技术,对比同等地力条件田块,达到增产增效的百亩以上示范片,每个示范片给予4万元奖励。

  (三)认定条件。由乡镇筛选上报,示范片要求至少运用农业“五新”技术中的一项技术,实现示范片作物产量高于全市上一年度粮食作物平均水平5%以上。

  (四)申报材料。①申报主体填写《福鼎市粮食生产项目补贴申请表》;②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流转期限需满一年时间);③购种发票复印件;④种植水稻的申报主体需提供《水稻种植保险保单》复印件;⑤提供专家组验收意见;⑥申报主体证明材料(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⑦申报主体银行账号复印件(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提供本人“一卡通”账号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对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规模种粮大户的补助

  (一)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①当年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面积达30亩以上(含30亩);②经审批改造的幼龄茶园套种的大豆实际面积达30亩以上(含30亩);③菜果园、中药材园地套种的粮食作物实际面积达30亩以上(含30亩),每亩补助200元。以上三类种植模式可同时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的种粮大户每亩500元补贴。

  (三)认定条件。申报②、③项目补助的主体在生产开始前,需向所在地乡镇进行报备,收获前期报乡镇组织专家组进行种植情况验收,以单位面积种植株数及收获产量,换算大田亩种植面积。套种粮食作物产量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粮食作物平均水平。

  (四)申报材料。①申报主体填写《福鼎市粮食生产项目补贴申请表》;②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流转需满一年时间);③购种发票复印件;④种植水稻的申报主体需提供《水稻种植保险保单》复印件;⑤套种类型的申报主体需提供专家组验收意见;⑥茶园套种申报主体,需提供相关同意改造审批的材料;⑦申报主体证明材料(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⑧申报主体银行账号复印件(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提供本人“一卡通”账号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对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粮食复种模式的补助

  (一)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①甘薯套种大豆面积达30亩以上(含30亩),每亩补助200元;②春粮(马铃薯、春玉米、春大豆)连作秋粮面积达30亩以上(含30亩),且连作面积一致,每亩补助200元;③当年种植再生稻面积达30亩以上(含30亩),每亩补助200元(此项包含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再生稻每亩150元补助);④同一地块连作种植早稻+晚稻面积达30亩以上(含30亩),且早稻、晚稻连作面积一致,每亩补助200元(即规模种植双季稻补助)。

  (三)认定条件。申报①、③项目补助的主体在生产开始前,需向所在地乡镇进行报备,收获前期报乡镇组织专家组进行种植情况验收。其中,套种大豆以单位面积种植株数及收获产量,换算大田亩种植面积,亩产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平均水平;再生稻收获产量达到优质高产成效。

  (四)申报材料。①申报主体填写《福鼎市粮食生产项目补贴申请表》;②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流转需满一年时间),并附地块分布图;③购种发票复印件;④申报甘薯套种大豆、再生稻类型的申报主体,需提供专家组验收意见;⑤种植双季稻与再生稻的申报主体需提供《水稻种植保险保单》复印件;⑥申报主体证明材料(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⑦申报主体银行账号复印件(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提供本人“一卡通”账号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对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小面积农户生产的补助

  (一)补贴对象。同一行政村联户复种粮食作物面积达30亩以上(含30亩)的农户。

  (二)补贴标准。实行同一行政村农户联户复种粮食作物30亩以上的,给予联户农户每亩200元补助。

  (三)认定条件。同一行政村内农户连作、复种面积达30亩以上(含30亩),且连作面积一致,认定面积以复种地块面积计算。

  (四)申报材料。①联户农户复种需提供开展粮食种植地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②村委会开具的联户证明材料(包含联户农户的实际种粮面积明细清单);③联户农户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④联户农户提供本人“一卡通”账号复印件。

  五、扩大油菜种植面积的补助

  (一)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对实际种植油菜面积达30亩以上(含30亩)的规模种植主体,给予每亩补助200元。

  (三)认定条件。实际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含30亩),亩产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平均水平。

  (四)申报材料。①申报主体填写《福鼎市粮食生产项目补贴申请表》;②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流转需满一年时间);③购种发票复印件;④申报主体证明材料(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⑤申报主体银行账号复印件(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提供本人“一卡通”账号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对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撂荒复垦种粮的补助

  (一)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①对因弃农经商或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耕种而撂荒两年以上的土地,组织开展复垦并进行规模种植粮食作物10亩以上,按照谁开垦谁种植补谁的原则,给予每亩1000元补助,不再享受市政府“粮七条”撂荒地复垦的补贴政策。②对原复垦种粮主体,第二、第三年度继续在原复垦地块上种粮1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奖补300元。

  (三)认定条件。复垦种粮面积达10亩以上,产量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粮食作物平均水平。

  (四)申报材料。①申报主体填写《福鼎市粮食生产项目补贴申请表》;②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流转需满一年时间);③购种发票复印件;④村委会出具的项目申报地实际情况的证明材料,当年度复垦种粮主体需提供撂荒复垦前后照片;⑤提供专家组验收意见;⑥申报主体证明材料(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⑦申报主体银行账号复印件(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提供本人“一卡通”账号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对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七、“非粮化”还粮的补助

  (一)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耕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含30亩)的规模种粮主体,给予一次性每亩1000元补助。

  (三)认定条件。复垦种粮面积达30亩以上,产量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粮食作物平均水平。

  (四)申报材料。①申报主体填写《福鼎市粮食生产项目补贴申请表》;②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流转需满一年时间);③购种发票复印件;④村委会出具的项目申报地实际情况的证明材料,还耕种粮主体需提供还耕种粮前后照片;⑤提供专家组验收意见;⑥申报主体证明材料(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⑦申报主体银行账号复印件(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提供本人“一卡通”账号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对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八、跳鱼田恢复种植水稻的补助

  (一)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对当年跳鱼田复垦种植水稻5亩以上的种粮主体,给予每亩一次性1000元补助。

  (三)认定条件。复垦种粮面积达5亩以上,水稻产量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平均水平。

  (四)申报材料。①申报主体填写《福鼎市粮食生产项目补贴申请表》;②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流转需满一年时间);③购种发票复印件;④村委会出具的项目申报地实际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垦种粮主体需提供复垦前后照片;⑤提供专家组验收意见;⑥申报主体证明材料(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⑦申报主体银行账号复印件(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提供本人“一卡通”账号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对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九、发展循环农业的补助

  (一)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鼓励发展“玉米种植→山羊养殖→羊粪肥茶”种养绿色循环模式,对成功打造种养循环模式,稳定玉米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规模种植主体,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三)认定条件。玉米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玉米产量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平均水平。

  (四)申报材料。①申报主体填写《福鼎市粮食生产项目补贴申请表》;②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流转需满一年时间);③购种发票复印件;④申报主体同山羊养殖户签订的采购(合作联结)协议复印件,山羊养殖户收购付款银行回单;⑤申报主体证明材料(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⑥申报主体银行账号复印件(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提供本人“一卡通”账号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对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十、补助资金发放流程

  补助资金按照“自主申报、村级核实公示、乡镇汇总审核、县级发放”的流程,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即:

  (一)自主申报:种粮主体在粮食生产开始后向种植地所在村自主申报,按照各项补助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村级核实:村委会对照种粮主体提供的承包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需满一年)、水稻种植保险单等相关申报资料,进行申报登记,并进行实地询问调查。核实后,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补助对象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盖章确认并一式三份上报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龙安农业服务中心。

  (三)乡镇汇总审核: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龙安农业服务中心对村所提供的材料实地逐户核定,核实无误后,在乡镇所在地将种粮主体申报面积等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无异议后,将种粮主体的申报材料及乡镇公示图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各村上报申报材料由乡镇存档备查。

  (四)县级发放: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乡镇(街道、龙安)上报的有关材料,对全市符合补贴发放政策的种粮主体按照汇总服务面积进行抽查,并对复查情况在福鼎市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联文市财政局下发补助资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完成申报主体补助资金的发放,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发放到位。

  附件:福鼎市粮食生产项目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