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福鼎市种粮大户和再生稻种植大户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鼎农〔2023〕19号

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嵛山党群服务中心、龙安农业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政策及省、市政府深入落实对种粮农民的有关要求,现将《福鼎市种粮大户和再生稻种植大户奖励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福鼎市种粮大户和再生稻种植大户奖励实施方案

  2.2023年福鼎市种粮大户信息登记表

  3.2023年福鼎市乡镇种粮大户汇总表

  4.2023年福鼎市再生稻种植大户信息登记表

  5.2023年福鼎市乡镇再生稻种植大户奖励汇总表

  福鼎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6日

  附件1

  福鼎市种粮大户和再生稻种植大户奖励

  实施方案

  根据《福鼎市农业农村局 福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福鼎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鼎农〔2023〕1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励对象、标准

  (一)奖励对象。流转耕地面积30亩以上(含30亩,不计算复种指数)并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大豆(杂豆)、玉米等五类粮食种植种类之一的种粮大户。流转耕地面积30亩以上(含30亩,不计算复种指数),开展再生稻种植的大户。

  (二)奖励标准。对流转耕地面积30亩以上(含30亩,不计算复种指数),种粮大户每亩给予500元的奖励。再生稻种植大户每亩给予150元的奖励。

  二、种粮大户与再生稻种植大户的申报

  (一)申报时间。由种粮大户、再生稻种植大户向所在村进行申报,经村初审后,向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龙安农业服务中心申报,经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龙安农业服务中心核实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所有申报截止日3月1日,超过日期将不接受申报。

  (二)申报内容。种粮大户、再生稻种植大户应如实申报种植粮食耕地面积数,同时向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龙安农业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清单:

  1.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流转需满一年时间);

  2.购种发票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一卡通”账号复印件;

  5.种植水稻与再生稻的大户需提供《水稻种植保险保单》复印件。

  三、种粮大户与再生稻种植大户的审查核实

  实行“村初审、乡镇(街道、龙安)核实、市复查”即:

  (一)村委会对照种粮大户与再生稻种植大户提供的承包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需满一年)、购种发票、水稻种植保险单等相关资料,到实地询问调查核实后,报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龙安农业服务中心。

  (二)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龙安农业服务中心对村所提供的材料实地逐户核定,核实无误后,3月17日将种粮大户与再生稻种植大户的申报材料及乡镇公示图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乡镇(街道、龙安)上报的有关材料,对全市种粮大户与再生稻种植大户按照汇总服务面积进行复查。

  四、公示程序

  经村委会初审后,3月1日开始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龙安农业服务中心。经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龙安农业服务中心核实无误后,3月10日开始在乡镇所在地将种粮大户与再生稻种植大户面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审查核实或公示中发现有虚假的,取消该户的政策奖励,对故意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五、补贴资金发放

  市农业农村局将乡镇(街道、龙安)核实公示无误的种粮大户与再生稻种植大户面积进行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一同发放到农户提供的“一卡通”账户。奖励资金从上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调剂。

  六、其他要求

  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龙安农业服务中心、村委会要做好本辖区内种粮大户与再生稻种植大户耕种情况的日常摸底及跟踪,收集相关信息,为种粮大户与再生稻种植大户奖励的核实提供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