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ND08104-1000-2021-00039
  • 发文字号: 鼎教语社〔2021〕23号
  • 发布机构: 福鼎市教育局
  • 生成日期: 2021-12-10
  • 标    题: 福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鼎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有 效 性: 有效
福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鼎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鼎教语社〔2021〕23号
来源:福鼎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12-10 09:08
各校外培训机构: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转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闽教发〔2021〕7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福鼎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福鼎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福鼎市教育局

                                  202112月10日

附件

 

福鼎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经费监管,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转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闽教发〔2021〕78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范围内经教育局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遵循多方参与、共同监管、专户专存的原则。教育局委托中国银行福鼎支行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费实施监管,校外培训机构按要求做好培训经费缴存工作,监管银行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经费的收取和拨付工作。

第四条  2021年12月15日前,各校外培训机构在中国银行福鼎支行开设唯一的培训经费资金监管专户,将银行开设的账户情况报教育局语社股备案。监管银行要与校外培训机构签订《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经费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为最大限度地防范培训机构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以及卷款跑路等可能造成的各类风险。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应在监管账户内留存资金最低余额,阳光培训中心、卓越培训学校、优越教育培训学校、蕃茄田艺术培训学校、余力学文艺术培训学校、舞墨斋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等6所校外培训机构最低余额不少于20万元;正基教育培训学校、天天向上教育培训中心、中汇阳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七色鹿培训学校、山前刘勇舞蹈培训学校、鼎尖数学培训学校、思达教育培训学校、灿言培训学校、小央美艺术教育培训学校等9所校外培训机构最低余额不少于15万元;六艺教育培训学校、龙之声培训学校、未来培训学校、大象教育培训学校、优思拓教育培训学校、梦响童学汇艺术培训学校、清北教育培训学校、天添乐教育培训中心、博文教育培训学校、米可优学教育培训学校、博睿锐教育培训、小桃李艺术培训学校、鼎学教育培训学校、一方教育培训学校、乐辰教育培训学校、红舞舞蹈艺术培训学校、迪迪龙英语培训学校、指精灵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荷田教育培训学校、引力艺术培训学校、波普艺术培训学校、刘勇艺术培训学校、福鼎巴仑思培训学校、罕冰少儿艺术培训中心、清鸿教育培训学校、鼎英培训学校、艺苗教育培训学校、名思教育培训学校、国威教育培训学校、太姥山镇艺海培训学校、华彩红舞鞋舞蹈艺术培训学校、北之辰培训学校、松鼠智适应教育培训学校、心学力培训学校等34校外培训机构最低余额不少于7万元。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经费应全额缴入监管账户,每月月初,校外培训机构和监管银行采用银行对账单方式对上月收费对账。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出现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情况的,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监管账户撤销申请或重新签订协议,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监管账户撤销手续或重新签订协议。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贯彻落实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的收费要求,坚持收费公示制度,长期、固定在机构醒目位置向家长和学员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费资金监控专户账号。校外培训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收费项目需开具合法票据并依法纳税。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经费未足额缴入培训经费监管账户的,视作挪用办学经费,教育局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涉嫌违法的依法查处。教育局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经费收缴情况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白名单、诚信评价和年检管理。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规收取培训经费的,教育局责令其改正,并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其监管账户内违规收取的资金,协调相关部门监督其基本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监管银行未按照规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的,教育局将暂停其监管资格;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的,教育局取消其监管资格,监管银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监管银行应当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减免或降低相关服务费用。监管银行应在每月15日前向教育局提供1份各校外培训机构收支汇总表,以便教育局及时掌握培训费资金监管专户余额和资金流动情况。

第十三条  监管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培训经费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银行应对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福鼎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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