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ND08507-0200-2023-00018
  • 发文字号: 鼎应急〔2023〕59号
  • 发布机构: 福鼎市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23-08-22
  • 标    题: 福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231061号提案的答复
  • 有 效 性: 有效
福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231061号提案的答复
鼎应急〔2023〕59号
来源: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3-08-22 16:49

  类别:B类

林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春节期间在我市城区设置烟花爆竹集中销售点的建议》(第20231061号)提案由我局会同公安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能为人民群众带来喜庆的节日氛围,在我市城区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既增加群众购买烟花爆竹的正规渠道,也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的市场环境。但在城区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涉及公共场所使用等诸多方面问题,因此,我局在收到该提案后,积极同协办单位进行沟通,并多次召集市烟花办成员单位进行会商。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福鼎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鼎政办〔2021〕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按照省、市政府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已拟订《2024年福鼎市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主要制订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确定在城区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依照安全、环保的原则,在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D级产品范围内确定允许在中心城区内经营和燃放品种为: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玩具烟花。(二)布局、确定配送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根据《管理规定》,2024年我市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由供销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统一配送。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按照福鼎市确定允许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种类组织货源,并负责配送和回收烟花爆竹。2024年我市城区临时零售点规划数量根据各片区实际情况,合理分布,临时零售点发放短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2024年2月2日—2024年2月24日)。临时零售点采用防爆厢(安全仓)形式,属临时设点,市供销社制定统一模式的防爆厢(安全仓),包括灯具、电源、电线等样式、规模、质量,经市烟花办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审核把关后,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提供。(三)认真做好行政审批许可。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及《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24年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按照经营者申请、市烟花办联合审查、市应急局发证、街道属地监管和市烟花办综合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四)加强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由市烟花办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对临时零售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及产品质量环节的监督管理及检查,打击、取缔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五)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从业人员,需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常识、安全技术知识等内容的安全培训。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应经过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业;其他人员需进行必要的岗前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业。(六)实行配送和回收制度。我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配送工作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临时零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限燃限放期结束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对限燃限放区域内的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要及时予以百分之百回收。我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从2024年2月2日(腊月二十三)起可以开始统一配送。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积极会同公安局及市烟花办其他成员单位推进《2024年福鼎市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后续的发文及相关实施工作,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及宣传教育工作,共同营造文明、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领导署名:郑敬品

  联 系 人:蔡晶晶

  联系电话:7820796

  (此件主动公开)

  福鼎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