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应急局 发布时间: 2022-09-19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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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街道、龙安),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福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919       


 

福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畅通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渠道,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福鼎市行政区域内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现金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应当详细说明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位置、情形、证据,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持有的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邮寄材料,应当标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举报材料》。

第四条  举报的范围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存在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

(三)隐瞒、谎报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伤事故:

(四)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品在在违生违切违纪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

(一)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二)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

(三)新闻媒体揭露或曝光的有关问题;

(四)通过市民热线、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站。

第六条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等有关规范标准,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现行《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有权就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相关部门对于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积极受理,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实事求是,秉公处理,不徇私枉法,不推诿敷衍,不拖延积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十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

(一)受理投诉举报应认真登记、编号;

(二)对电话投诉举报应记录来电的时间,详细了解投诉举报的内容和要求,尽量留下投诉举报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对来信投诉举报应记录收到日期,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确定是否进行调查和答复;

(四)对来访的投诉举报要安排专人热情接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应认真记录,也可请投诉举报人书写投诉举报材料,对来访中出现的其他情况,按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市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应当记录收到时间、来文编号和内容;

    (六)对社会公众通过市民热线、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站等多种方式渠道的举报,应当详细记录时间、内容;

(七)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投诉举报的其他单位或部门。

本单位收到举报投诉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举报投诉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处理决定的举报投诉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下级应急部门办理。

(三)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举报投诉事项,应当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四)举报投诉事项情况重大、紧急的,报请市局分管领导决定。由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负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的举报投诉处理。各职能处室负责日常监管类、事故隐患类的举报投诉处理。

第九条  举报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实名举报投诉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条  受理单位应当根据举报投诉事项情况分别明确反馈时限,快速处理,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办理情况。简易事项,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举报投诉人反馈;一般事项,30日内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复杂事项,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办理反馈,延期反馈最长不超过60日。办理结束后,将相关资料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统一归档。

本单位收到举报投诉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举报投诉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处理决定的举报投诉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下级应急部门办理。

(三)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举报投诉事项,应当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四)举报投诉事项情况重大、紧急的,报请市局分管领导决定。由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负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的举报投诉处理。各职能处室负责日常监管类、事故隐患类的举报投诉处理。

第九条  举报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实名举报投诉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条  受理单位应当根据举报投诉事项情况分别明确反馈时限,快速处理,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办理情况。简易事项,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举报投诉人反馈;一般事项,30日内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复杂事项,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办理反馈,延期反馈最长不超过60日。办理结束后,将相关资料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统一归档。

第十一条 各单位收到举报投诉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举报投诉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举报投诉事项,应当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三)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四)举报投诉事项情况重大、紧急的,报请市分管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举报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相关职能单位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延期申请,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实名举报投诉人延期的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报告市政府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三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举报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尚未发现,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可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条(一)、(二)项规定范围,且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经济处罚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四)其它举报事项,根据事故隐患风险等级和潜在后果,给予举报人200元至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最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六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举报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检举的,给予加倍奖励。

 第十七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由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承办机构申请举报事项现金奖励数额,经分管领导审核,送财务机构核准,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由承办机构按规定时限告知举报人,并跟踪督促领奖人领取奖励现金。

第十八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九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要拓宽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在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上等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邮箱、传真号和单位地址,方便群众举报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广泛开展举报奖励宣传,利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微博微信及新媒体阵地,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宣传举报奖励,让更多企业职工了解安全生产举报的途径、范围、流程、奖励标准及保密制度等,消除举报人思想顾虑。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福鼎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福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申请表;

2.福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领取通知书;

3.福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发放统计表。


附件1

福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申请表

部门:                日期:                编号:

举报人

基本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身份证号

 

奖励情况说明

 

审查

意见

拟奖励意见

人民币金额(大写):

承办

人员

签名:

      年 月 日

处室

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

意见

分管

领导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财务

领导

签名:

      年 月 日

领取人

签名

(注:委托领取人应当在此栏加以说明。)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作为财务支付凭证处理;承办机构复印留存归档) 

 

附件2

福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领取通知书

 

XXX先生/女士:

您举报的        案已由我局依法处理,依据《福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人民币现金奖励,奖励金额为(大写):  元。

请于接到本奖励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此奖励通知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领取奖金;能够说明不能在规定时限内领取奖金理由的,经奖励决定机关同意,限一次性延长30日;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奖金领取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附件3

福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发放统计表

   承办机构:                                                                                  日期:              

编号

举报人 姓名

联系方式

奖励金额(元)

奖金审批表编号

领取人

领取日期

1

 

 

 

 

 

 

2

 

 

 

 

 

 

3

 

 

 

 

 

 

 

 

 

 

 

 

 

 

 

 

 

 

 

 

  (备注:承办机构应及时将本表统计的实际发生数传本级执法统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