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管阳镇“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福鼎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 2022-05-16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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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9日16时04分许,在福鼎市管阳镇国道104线与甬莞高速福鼎管阳进出口连接线信号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前方多辆车辆,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及五车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福鼎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副局长为组长,市监委、市公安局、应急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工信局、管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的福鼎市管阳镇“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高安宏琪瑞物流有限公司:为发生本次事故的车牌号赣C9160X号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8BTK9XG,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赣交运管许可宜字360983293928号,营业场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汪家圩乡光明小区201号,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身份证号:362222********401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汽车及汽车零配件销售,货车销售,货物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货物包装,二手车信息服务,货运信息服务,物流运输代办服务,汽车租赁服务,代办车辆相关业务,有效期限:2019年01月14日至长期。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赣C9160X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高安宏琪瑞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红岩牌CQ5256ZLJHXVG424L,车辆识别代号:LZFF25W48KD051377,发动机号码:19A00320884,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道路运输证》证号:赣交运管宜字360983020985号,证件有效期:2022年04月30日,车辆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2、闽J3037E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缤智牌HG7150HAC5,车辆识别代号:LHGRU1848G2019134,发动机号码:3119280,车身颜色:白,机动车所有人:汪国同,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2月28日,交强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3、闽JX7922号轻型栏板货车,品牌型号:长城牌CC1031PA4D,车辆识别代号:LGWCBC195BB001410,发动机号码:1112275687,车身颜色:灰,机动车所有人:郑守镜,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1月31日,交强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4、闽JZC598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品牌型号:五菱牌LZW502ZXXYGBWA,车辆识别代号:LZWCDAGA9MC832668,发动机号码:1CM42910768,车身颜色:白,机动车所有人:福鼎市华泽酒业经营部,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6月30日,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5、闽J8077G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宝马牌BMW7200EM,车辆识别代号:LBV5R1400LMX26513,发动机号码:4869E981,车身颜色:灰,机动车所有人:季泳,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5月31日,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三)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1、曾云卡,男,1981年08月1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前岐镇福东街福昌路129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4********5450,持有准驾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350900052770,初次领证时间:2001年08月22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2306990020018001805,系肇事车辆赣C9160X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未受伤。目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在福鼎市看守所。

  2、汪诗情,女,2013年04月1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管阳镇茶阳村外岭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50*************04,系闽J3037E号小型轿车乘员,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3、汪洋,男,2008年06月1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管阳镇茶阳村外岭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9,系闽J3037E号小型轿车乘员,在本起事故中受伤,为轻伤一级。

  4、汪国同,男,1980年06月2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管阳镇茶阳村外岭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52*************32,系闽J3037E号小型轿车乘员,在本起事故中受伤,为轻伤一级。

  5、李献,女,1990年03月04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娘娘庙乡逯杖子村石桥子屯5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5,持有准驾为“C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450601011488,系闽J3037E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受伤,为轻伤二级。。

  6、郑守镜,男,1976年05月2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柘荣县乍洋乡前楼村前楼9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3,持有准驾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350920412228,系闽JX7922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受伤,为轻伤二级。

  7、陈祖龙,男,1992年11月0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贯岭镇松洋村红心1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5,持有准驾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350920294128,系闽JZC598号轻型封闭式货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受伤,未达轻微伤。

  8、季泳,男,1996年01月1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马南路3号亿利城F区5幢2梯2308室,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持有准驾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350920472823,系闽J8077G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未受伤。

  9、林生健,男,1986年02月1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三乐村陈厝里弄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6,系闽JZC598号轻型封闭式货车乘员,在本起事故中受伤,未达轻微伤。

  10、李向阳,男,汉族,1971年10月0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桥北路66号6栋404室,身份证号:362222********4013,系肇事车辆赣C9160X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高安宏琪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104线与甬莞高速福鼎管阳进出口连接线信号灯交叉路口,该路口为“T”型交叉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西往福鼎市管阳镇镇区方向,东往福鼎市城区方向,北往甬莞高速福鼎管阳进出口连接线方向,东西走向为国道104线,东往西为下坡,坡度约为2°;东侧路口出口道有两条导向车道,中间为直行车道,宽4.5米;右侧为右转专用车道,宽4米;干燥水泥路面,路口标线部分模糊。

  (五)现场勘查情况及相关证据

  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当日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有关事故报警的指令后,即派值班民警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及事故原因调查和驾驶人责任认定等相关工作。

  1、现场调查情况

  (1)曾云卡驾驶赣C9160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104线由东向西行驶,行经国道104线与甬莞高速福鼎管阳进出口连接线信号灯交叉路口。

  (2)李献驾驶闽J3037E号小型轿车沿国道104线由东向西行驶,行经国道104线与甬莞高速福鼎管阳进出口连接线信号灯交叉路口东侧等候信号灯通行;

  (3)郑守镜驾驶闽JX7922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国道104线由东向西行驶,行经国道104线与甬莞高速福鼎管阳进出口连接线信号灯交叉路口东侧等候信号灯通行;

  (4)陈祖龙驾驶闽JZC598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沿国道104线由东向西行驶,行经国道104线与甬莞高速福鼎管阳进出口连接线信号灯交叉路口东侧等候信号灯通行;

  (5)季泳驾驶闽J8077G小型轿车沿国道104线由东向西行驶,行经国道104线与甬莞高速福鼎管阳进出口连接线信号灯交叉路口东侧等候信号灯通行;

  (6)曾云卡驾驶赣C9160X号重型自卸货车时,低头拾取驾驶室内掉落物品,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2、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1)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扬司鉴所【2021】病鉴字第125号)鉴定意见:根据检验情况,结合案情,死者汪诗情符合由于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伴颈脊髓损伤累及脑干以及肢体损伤、骨折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2)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1】醇鉴字第2185号)鉴定意见:经检验,送检的曾云卡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3)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1】毒鉴字第202107134号)鉴定意见:经检验,送检的曾云卡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成分。

  (4)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1】痕(安全状态)鉴字第42410号)鉴定意见:发生事故前,赣C9160X号重型自卸货车灯光、转向、行车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5)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1】痕(痕迹)鉴字第41522号)鉴定意见:(一)赣C9160X号重型自卸货车前保险杆中偏左侧碰撞推移闽J3037E号小型轿车尾部。(二)被货车碰撞向前推移的闽J3037E号小型轿车前部偏左侧碰撞闽JX7922号轻型栏板货车尾部右侧。(三)被碰撞向前推移的闽JX7922号轻型栏板货车前部右侧与闽JZC598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尾部左侧发生碰撞,随后逆时针旋转约180°。(四)被碰撞向前推移的闽JZC598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前部偏左侧与闽J8077G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随后向左侧翻斜靠闽J8077G小型轿车尾部。

  (6)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1】痕(速度)鉴字第41517号)鉴定意见:赣C9160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64km/h。

  (7)经对李献、郑守镜、陈祖龙、季泳的唾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吗啡、氯胺酮唾液联合检测试剂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8)经对李献、郑守镜、陈祖龙、季泳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均为:无酒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情况

  2021年7月9日下午,曾云卡驾驶赣C9160X号重型自卸货车从福鼎城区往管阳镇方向行驶,于16时04分许行经国道104国道与甬莞高速福鼎管阳进出口连接线信号灯交叉路口,与前方同向等候信号灯通行的由李献驾驶的闽J3037E号小型轿车、郑守镜驾驶的闽JX7922号轻型栏板货车、陈祖龙驾驶的闽JZC598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季泳驾驶的闽J8077G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闽J3037E号小型轿车乘员汪诗情当场死亡、李献、郑守镜、陈祖龙、闽J3037E号小型轿车乘员汪洋、汪国同、闽JZC598号轻型封闭式货车乘员林生健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曾云卡第一时间拨打“110”、“120”电话进行报警和求救,福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台接到驾驶员曾云卡报警后,立即指派管阳镇派出所和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值班民警出警,福鼎市立即启动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分组开展交通管制、善后处置、事故调查、舆情引导与信息报送等工作。

  福鼎市政府副市长李彤,公安局、应急局、交通局、管阳镇政府、120等部门等部门单位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至下午18时,现场处置结束,死者汪诗情被送往福鼎市殡仪馆,伤者被送往福鼎市医院救治。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通过对事故应急处置过程调查分析,调查组认为:经评估认为驾驶员曾云卡第一时间拨打电话进行报警和求救,接到报警后,福鼎市应急局、公安局、交通局、管阳镇政府、120等部门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及时,并对现场进行临时管制,实现无衍生二次事故,无发生群体事件,现场处置得当。

  (三)善后处理情况

  前期通过协调,高安宏琪瑞物流有限公司及肇事驾驶员已向死者汪诗情、伤者李献、汪洋、汪国同(闽J3037E号小型轿车车上人员,一家四口)支付医疗费等20万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已向闽J3037E号小型轿车车上人员支付预赔款13万元,目前所有受伤人员均已出院,后续赔偿问题在协商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汪诗情1人死亡,4人受轻伤及五车损坏等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肇事驾驶人曾云卡驾驶赣C9160X号重型自卸货车时低头拾取驾驶室内掉落物品,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江西省高安市宏琪瑞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驾驶员曾云卡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上事实与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研究认定:福鼎市管阳镇“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事故有关责任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高安市宏琪瑞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管理缺失。未对驾驶员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该公司以上事实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对本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二)有关人员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曾云卡驾驶赣C9160X号重型自卸货车时,低头拾取驾驶室内掉落物品,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本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李向阳,江西省高安市宏琪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落实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福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高安宏琪瑞物流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行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严落实挂靠车辆管理,确保所属车辆安全运行。

  (二)建议高安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高安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加大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货运挂靠车辆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挂靠协议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检查督促,明确安全责任,加强挂靠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三)建议福鼎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渣土沙石运输管理,牵头组织交警、交通运输、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无渣土运输资质工程车辆的查处以及其他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渣土源头查处力度,对使用无渣土运输资质车辆的建设工地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四)建议宁德沈海复线双福高速有限责任公司组织肇事交叉路口交通信号工程验收,彻底消除交叉口道安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福鼎市管阳镇“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11月2日

  附:

  福鼎市管阳镇“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