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鼎市农村生产要素流转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福鼎市农村生产要素融资服务管理规定(试行)》意见征集

来源:福鼎市金融办 发布时间: 2021-08-30 11:33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为积极探索农村生产要素流转融资渠道,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激活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加大金融对“乡村振兴”有效支持力度,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21〕3号)、《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鼎政综〔2021〕83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福鼎市农村生产要素流转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福鼎市农村生产要素融资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9月 5日将意见建议回复至福鼎市金融办邮箱:fdsjrb@163.com。

  联系电话:0593—7895956(福鼎市金融办)

 

  

  福鼎市农村生产要素流转市场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规范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交易行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21〕3号)、《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鼎政综〔2021〕8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农村生产要素流转活动的,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生产要素流转平台(以下简称“流转平台”)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主导的原则;

  (二)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坚持严格程序、规范运作的原则;

  (六)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资源的原则;

  (七)坚持整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中心、会员机构、监管机构

  第四条 福鼎市农村生产要素流转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流转服务中心”)是经市政府同意成立,为全市农村生产要素流转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综合服务为一体的机构,并建立全市集中统一的流转平台。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要素流转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

  (二)负责受理要素流转交易的申请、资料预审等相关事宜;

  (三)负责登记发布要素流转交易信息、组织开展交易、进行交易鉴证、发布成交公告等;

  (四)负责流转平台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五)完成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领导小组是流转平台的监管机构,负责对流转平台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福鼎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市金融办、市人行负责对流转平台和流转服务中心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流转平台的服务机构实行会员制管理纳入平台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 承诺遵守流转平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

  (四)承诺为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流转服务中心认可,可以成为平台服务机构。

  第七条 流转平台按要素权属分类实行归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海洋与渔业、茶产业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完善农村各类产权数据库,与流转平台实现数据端口链接,对要素权属进行线上审核与管理。

  第三章  流转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要素流转交易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山林股权

  (三) “四荒”使用权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四)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五)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

  (六) 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 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

  (八) 水域滩涂养殖权、

  (九) 农业装备所有权(渔业船舶所有权农业生产加工设施设备

  (十) 海域使用权

  (十一) 农业生产性加工厂房(如茶企厂房、紫菜加工厂房、养殖厂房等)

  (十二)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十三) 农业类知识产权(如涉农专利、商标、新技术等)

  (十四) 农村生物资产(如白茶等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十五) 合法受托管理的农业企业股权

  (十六)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包括涉农资产处置、涉农资产收益权、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第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的,须通过流转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条 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通过流转平台进行流转交易。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流转平台等公开市场进行。

  第十一条 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出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流转平台申请进行流转交易服务。

  第十三条 转出方申请流转生产要素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生产要素盘活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委托服务协议;

  (三)需要流转的要素基本情况材料;

  (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

  (五)权属证明材料;

  (六)涉及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需提交确认决议,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通过;

  (七)流转平台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农村生产要素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生产要素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意向受让方资产规模、信用评价等资信证明材料;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流转平台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流转平台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流转平台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登记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核通过后通过平台管理信息系统对外发布,同时择优开展项目推介和供需对接。

  第十六条 流转平台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确定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一)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第十七条 转出方与受让方达成交易意向并签订《交易确认书》后,应当在30日内签订全市统一制式流转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流转平台审核由流转服务中心出具《要素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十八条 在流转平台进行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受让方,凭借流转服务中心出具的《要素流转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凡涉及集体产权权证的变更,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要求转出方、受让方提交流转服务中心出具的《要素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  流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要素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流转平台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权属存在争议的;

  (三)流转平台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 要素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流转平台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流转平台认为有必要终止交易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要素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要素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后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五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流转平台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交易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流转平台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各有关部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融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鼎市农村生产要素融资服务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融资渠道,激活农村资产资源,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进一步满足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21〕3号)、《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鼎政综〔2021〕83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生产要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类要素。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村集体资产、农业生产性加工厂房和设施设备、农户茶园、白茶存货等农村生物资产

  (二)权证类要素。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海域使用权、渔业船舶所有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福鼎白茶”商标使用权等

  (三)劳动者要素。包括劳模、优秀共青团员及党员先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乡村振兴领头人、大学生创业者、妇女创业者、新农民创业者等

  (四)其它要素。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的以农村生产要素作为抵质押担保和信用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活动。

  第二章  融资主体、期限、条件

  第四条  农村生产要素融资贷款机构为辖区内金融机构,贷款服务对象为拥有农村生产要素权属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农村生产要素融资贷款的期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  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农村生产要素产权用于办理产权抵押融资、质押融资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抵押人或质押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一定收入来源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生产要素权属清晰无争议

  (三)承包方农户或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抵押人或质押人信誉较好,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效益好,还款有保障;抵押人或质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或质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五)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所属生产要素产权有下列情况不得设定抵押或质押融资:

  (一)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

  (二)流转平台预审未通过的

  (三)生产要素权属有争议的

  (四)金融机构规定的不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形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情形。

  第三章  抵押物、质押物价值确定

  第八条  生产要素产权抵押或质押时,抵押物或质押物价值的认定应委托属于福鼎市农村生产要素流转平台(以下简称“流转平台”)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再由抵押或质押双方当事人根据评估价值协商确定。

  第九条  生产要素产权抵押或质押价值应充分考虑权属剩余期限、流转价款、支付价款、预期收入及处置费用等因素,可参考流转平台的平均交易价格。

  第四章  融资申请、受理、审核

  第十条  农村生产要素融资申请、受理、审核在流转平台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请要素融资应向平台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借款人、抵押人基本资料;

  (二)权属证明材料;

  (三)涉及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需提交确认决议,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通过。

  第十二条  平台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及时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预审。主要调查内容为:借款人基本情况、相关资质证明、生产要素权属证明等。

  第十三条  平台预审通过后,将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贷款银行。

  第十四条  贷款行受理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要求借款人补充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贷款行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附属文件。贷款行如拒绝办理贷款,应向借款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章  抵押登记、公示、变更、注销

  第十六条  生产要素抵押融资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机构为流转平台。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办理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农村生产要素抵押登记信息表;

  (二)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三)借款合同和协议;

  (四)平台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流转平台完成贷款登记后,由福鼎市农村生产要素流转服务中心出具《福鼎市农村生产要素抵押登记证明书》(或融资备案证明)后,贷款银行进入贷款发放程序。

  第十九条  生产要素融资实行公示制度,流转平台根据登记信息,对要素类别、授信银行、抵押物信息、授信金额、贷款起止日期等信息进行公示。抵押期间,未经贷款银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进行再次抵押或流转。

  第二十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材料。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生产要素产权规定剩余期限以及贷款银行规定的展期等期限。

  第二十一条  抵押融资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当事人凭贷款结清凭证和解押通知书及时到流转平台办理抵押注销。

  第六章  抵押权实现

  第二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期间,发生抵押物权证延长期限或换发证件等变更相关事项,须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核实认定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债权实现的,有权要求抵押人追加其他担保人(或物)或提前收回贷款,维护抵押权人正当权益。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死亡、依法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抵押物由其共有人持有或代管,不影响抵押效力,抵押权人依然享有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消灭的,应当注销抵押登记。

  第二十五条  抵押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所属金融机构)可与抵押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流转平台进行抵质押登记公开公示的,抵押权人的权利受到相应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导致抵押权消亡的,其补偿款及债权应按《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抵押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处置变现抵押物。若无法协商一致,可采取相应处置。

  第二十八条  在处置抵押的权证类要素时,由抵押权人依法将抵押物入平台进行流转交易,再流转后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继续清偿。原承包方农户或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行应加强对客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如发现借款人有明显的违约或还款能力减弱情况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贷后检查,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措施。如发现借款人贷款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房地产、股权投资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银行提前收回贷款。

  第三十条  有抵押担保借款的,平台和贷款行应加强对抵押物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及时追加其他担保,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发挥财政对农村金融创新的激励作用,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第三十二条  政府平台公司出资或合资成立农村生产要素收储平台,协助银行处理农村生产要素抵质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资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贷款操作规程等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融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