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与风险防控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来源:福鼎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08-03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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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市13年出台的《福鼎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鼎政办【2013】130号)初步建立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对政府投资前期管理、概算管理、建设过程的管理制定了原则性的规定。目前,随着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明确政府投资管理规则,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法治化水平。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福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健全科学、民主、全面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建立项目风险防控机制,推动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进一步提速提质提效.鉴于《福鼎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鼎政办【2013】130号)已经失效且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更好的突出政府投资工作重点,亟需对其修改完善。

  2、制定依据。(1)《政府投资条例》,根据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实施,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实施,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2007年10月30日印发实施。

  (5)《福建省省级政府工程概算调整管理规定》(闽发改投资【2009】1号),2009年1月4日印发实施。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制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征求意见。《福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与风险防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电话、邮箱、传真等方式,共开展了两轮意见征求。第一轮共征求个市直单位的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5条;第二轮征求共征求34个乡镇单位的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5条。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经认真审查,《办法》未涉及市场公平性竞争内容。本《办法》经我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没有不同意见。

  三、主要内容

  1.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福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与风险防控办法(试行)》《办法》共分11章45条。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政府投资定义、基本原则、投资方式。第二章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共3条,包括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库的建立及管理制度。第三章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共5条,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原则、项目入库条件和流程、计划资金保障、计划调整。第四章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共4条,包括项目赋码、项目审批流程、自然灾害等突发紧急项目的审批流程。第五章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共6条,包括工程概算管理原则、概算调整的程序和材料、违规超概的责任主体确定。第六章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共3条,包括工程变更的程序。第七章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共7条,包括明确政府投资特许经营权及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EPC)的遵循原则、项目建设的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规定。第八章为“政府投资项目风险防控”,共3条,包括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领域、项目施工建设及竣工验收风险防控制度的建立。第9章为“监督检查”为,共3条,包括明确市政府督查室、发改、审计、财政等监督检查职责。第10章为“责任追究”,共3条。第11章为“附则”,共4条。

  2.重点阐述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1)项目前期谋划方面,突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地位和作用。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制度,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库中选取,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列入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已列入国家或省、宁德市当年下达的投资专项计划;2.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市委书记办公会或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3.未完工的续建项目。对项目前期工作未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审批、项目要素保障、项目建设资金未能落实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能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同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对项目前期工作开展不够深入、尚未达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前期建设项目。

  (2)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明确市级紧急建设项目操作规定

  《办法》明确,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可以依法采用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取施工单位等。 

  (3)工程概算管理方面,进一步严格工程建设概算管理,明确责任

  《办法》明确,从投资概算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等方面加强刚性约束。一是严格概算核定。在投资概算核定和初步设计审批时,重点审查投资概算及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审批部门认定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原有的建设方案。二是严格概算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规定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能进入概算审查审批程序。三是严肃违规问责。对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的,以及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处理和惩戒。

  (4)工程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方面,增加政府投资特许经营权管理及项目EPC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办法》对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方面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且对工程项目总承包(EPC)方式上明确了项目业主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后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活动。

  (5)政府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方面,强化项目管理各环节风险防范措施

  《办法》针对项目审批环节、工程招投标领域环节、项目施工建设及验收环节等廉政风险领域提出建立风险防控制度及相应措施。

  3.重点阐述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1)制定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八至十二条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五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投资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福鼎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规定,由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

  (2)制定第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近年来政府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的工作需要,明确可以按照抢险救灾等用地审批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