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鼎市促进山羊养殖业发展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来源:福鼎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07-01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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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解决涉粮整改福鼎市撂荒地问题,福鼎市委主要领导调研粮食安全和畜牧业生产现状指出:积极推广“玉米种植→山羊养殖→羊粪肥茶”等循环农业,既解决撂荒地,又增加农民收入,推动福鼎白茶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2020年09月27日印发实施。②《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号),2021年1月24日印发实施。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福鼎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征求意见。市政府分管领导于4月24日、4月26日两次就《福鼎市促进山羊养殖业发展实施方案》召开征求意见会,》分别征求了各乡镇(街道、龙安)、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林业局和福鼎市信用联社等17个乡镇和6个部门的建议意见。福鼎市信用联社提出第(七)点增设“产业主管部门建立优质经营主体名单,并协助金融机构对接”(采纳,已调整),其它5个部门和17个乡镇未提出不同意见。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经认真审查,《福鼎市促进山羊养殖业发展实施方案》未涉及市场公平性竞争内容。本《福鼎市促进山羊养殖业发展实施方案》经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没有不同意见。 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补充了文件解释单位、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4.会议研究情况。(备案说明时提供)

  市政府于2022年4月24日、4月26日两次就《实施方案》内容召开征求意见会,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6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7月1日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1.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实施方案》制定8条促进山羊养殖业发展措施。是推进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

  2.重点阐述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一是生产性补助。对常年存栏成年种羊30只以上,经验收符合标准化生产要求的羊场,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成年种羊每只补助500元,对规模较大,符合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的,可申请特色产业项目补助,已经审核获得补助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补助;对符合上级产业项目建设标准的规模场,优先向上级推荐项目支持。是设施补助。新(扩改)建标准化羊场经审批利用新增用地或现有羊场场地新(扩改)建建设面积500㎡以上的羊场,且通过验收达到高床养殖栏舍基本标准及以上的,按300元/㎡进行一次性补助,每个养殖场羊舍设施补助不超过30万元。三是配套种植补助。利用撂荒地种植玉米等粮食作物的,参照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粮食生产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鼎政办〔2022〕3号)的精神,享受种粮大户奖励补助政策。四是产业化联合体补助。各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将山羊种养、玉米秸秆饲料、羊粪有机肥等多产业资源化利用,打造生态种养循环模式,形成紧密型组织联盟的可申请产业化联合体补助。

  (2)允许在Ⅲ、Ⅳ级保护的人工商品林地建设规模养殖设施,优先保障安排林地指标,对申请使用林地材料齐全的即到即办。新改扩建山羊养殖场涉及的进场、出场道路可结合乡村道路、林区便道等统筹规划建设。

  (3)对标准化羊场建设智能化可追溯系统,按智能化可追溯体系投入的50%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并及时发布产销信息,加大消费引导和品牌推介,支持开展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打造草食畜产品优势品牌,提升优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开展网络营销,降低流通成本。

  3.重点阐述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1)制定第一条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号)重点任务第一点,“优化畜牧业发展布局。……支持南平、三明、宁德等优势产区扩大优质奶畜和牛羊兔生产,提高生产水平。”

  (2)制定第二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第八点“扶持中小养殖户发展。加强对中小养殖户的指导帮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中小养殖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中小养殖户专业化生产,提升市场竞争力。”

  (3)制定第三条和第四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第十八点“促进农牧循环发展。加强农牧统筹,将畜牧业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农区要推进种养结合,鼓励在规模种植基地周边建设农牧循环型畜禽养殖场(户),促进粪肥还田,加强农副产品饲料化利用。”

  (4)制定第五条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号)重点任务第十四点“强化科技和人才支撑。……深入一线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技术指导服务。”

  (5)制定第六条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号)重点任务第十二点“加强财政支持……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畜禽产品初加工等环节用水、用电优惠政策,落实建设畜禽养殖设施税收优惠政策。”

  (6)制定第七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第二十二点“加强财政保障和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推进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支持具备活体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按照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稳妥开展活畜禽抵押贷款试点。大力推进畜禽养殖保险。”

  (7)制定第八条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号)重点任务第十一点“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加大林地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允许在Ⅲ、Ⅳ级保护的人工商品林地建设规模养殖设施,优先保障安排林地指标,对申请使用林地材料齐全的即到即办。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涉及的进场、出场道路可结合乡村道路、林区便道等统筹规划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