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鼎市农村生产要素流转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起草说明

来源:福鼎市金融办 发布时间: 2021-09-06 15:19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农村要素市场改革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方向,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动力。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要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为本”的重要论述精神和中央、省、宁德市部署要求,以完善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积极探索农村生产要素流转融资渠道,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充分挖掘释放农村市场的活力和潜力。推动农村市场上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的流动、聚集、优化、重组,促进全市农村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规范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交易行为,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21〕3号)。《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鼎政综〔2021〕83号)。

  二、制定过程

  市金融办于五月启动《福鼎市农村生产要素流转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制订工作,前期与人行一起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深入金融机构开展专项调研,根据福鼎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反复讨论,形成了《福鼎市农村生产要素流转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并向市司法局、人行、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征求了修改意见,对各个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全面分析梳理汇总并补充完善,最终形成《福鼎市农村生产要素流转市场管理规定(试行)》(送审稿),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通过成立福鼎市农村生产要素流转服务中心,建立全市集中统一的农村生产要素流转平台,为全市农村生产要素流转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全面综合性服务。

  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要素流转交易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山林股权;(3) “四荒”使用权(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4)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5)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6) 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7) 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8) 水域滩涂养殖权;(9) 农业装备所有权(如渔业船舶所有权、农业生产加工设施设备);(10) 海域使用权;(11) 农业生产性加工厂房(如茶企厂房、紫菜加工厂房、养殖厂房)等;(12)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13) 农业类知识产权(如涉农专利、商标、新技术等);(14) 农村生物资产(如白茶等消耗性生物资产等);(15) 合法受托管理的农业企业股权;(16) 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包括涉农资产处置、涉农资产收益权、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流转平台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确定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1)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2)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转出方与受让方达成交易意向并签订《交易确认书》后,在30日内签订全市统一制式流转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流转平台审核,由流转服务中心出具《要素流转交易鉴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