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的资格审查和后期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暂行规定的再次修订。
(二)制定依据。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2011年10月印发实施。②《福建省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闽建[2013]10号),2013年10月印发实施。③《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印发实施。④《福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修订)》(鼎政办[2017]98号),2017年6月印发实施。以及福鼎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福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征求意见。市住建局将起草文件提交福鼎市政府办,由市政府办分发给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保障性住房成员单位进行征求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3.合法性审查情况。经认真审查,没有不同意见。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3月12日,市政府保障性住房联席会议就修订《福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修订)》(鼎政办〔2017〕98号)和《福鼎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方案》(鼎政办〔2014〕59号)文件的事宜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议定由市住建局负责,对该两份文件进行修订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在收到住建局的起草文件后,征求了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份,就修改完善后的文件向市政府领导进行了汇报,并于7月20日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福鼎市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保障性住房包含种类
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以出租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以出售为主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三)保障对象
(1)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即保障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资产20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保障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资产20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3)限价商品住房保障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即保障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资产40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