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公共场所养犬管理的通告》(鼎政〔2020〕13号)政策解读

来源:福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0-10-22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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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福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区公共场所养犬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居民养犬日益增多,因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产生的各类安全、卫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犬只伤人、犬吠扰民、乱拉排泄物等问题,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度关注,建议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

  三、《通告》主要内容

  (一)《通告》适用范围

  福鼎市城区内。

  (二)养犬人责任

  《通告》对养犬人携犬出户从9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养犬人要将犬只送至动物诊疗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免疫接种有效期届满前,要再次进行免疫接种;

  二是外出(遛犬)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两米;烈性犬、犬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4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60厘米的大型犬,养犬人还应当为犬佩戴嘴套,并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

  三是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四是不得携犬进入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导盲犬、搜救犬、警犬等除外;

  五是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六是不得携犬和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七是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八是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九是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三)明确流浪犬、无主犬的定义。明确对福鼎市城区公共场所内的无主犬、流浪犬进行收容、处置,并倡议社会爱心人士、动物保护组织、合法登记的养犬机构收养流浪、无主犬只。

  (四)对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或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五)对养犬人所养犬只破坏城区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养犬人未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等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六)明确各个部门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七)明确了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就地捕杀。

  (八)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文明的养犬行为,有进行批评、劝阻、监督、举报和投诉的权利,并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倡导树立文明养犬观念,自觉做到文明、安全养犬,携手共建美好家园。

  (九)明确本《通告》施行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