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鼎政综〔2018〕118号)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8-06-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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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5号)进行修订,并于2017年3月印发了《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要求各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省财政厅的指导意见,为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总部经济政策能够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发展,市财政局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并借鉴宁德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形成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2.《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 

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送审稿)》从鼓励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促进职能总部设立、鼓励建筑业总部经济快速发展、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总部经济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鼓励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完善配套措施、其他等八个方面提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措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1.鼓励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列出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4条和其他认定条件3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给予经营贡献奖励等9条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2.促进职能总部设立根据职能总部的特点,列出职能总部认定条件3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职能总部给予经营贡献奖励等3条扶持政策,吸引职能总部来我市注册并在我市缴纳相关税收。 

3.鼓励建筑业总部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建筑业税源容易流动的特点,不设定前置认定条件,给予开办补助等4条扶持政策,吸引建筑安装企业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子公司并在我市缴纳相关税收。 

4.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部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实际,列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部企业认定条件3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部企业给予经营贡献奖励等2条扶持政策,鼓励在我市缴纳相关税收。 

5.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根据金融机构对经济发展的助推作用,不设定前置认定条件,给予开办补助等3条扶持政策,吸引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并在我市缴纳相关税收。 

6.鼓励知识成果转化。根据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前期投入较大的特点,不设定前置认定条件,给予经营贡献奖励等3条扶持政策,支持引进和就地转化设计、创意、研发等知识产权成果。 

7.完善配套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和明确部门职责两个方面,理顺总部经济工作机制,强化相关单位责任,确保总部经济政策得到落实,发挥总部企业拉动有效投资、加快产业升级的促进作用。 

8.其他。提出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或招商引资合作协议条款类同问题的处理方法,明确各类补助和奖励的最高限额、由谁兑付补助及奖励资金、文件的有效期和解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