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度福鼎市保留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鼎审改办〔2019〕17号
福鼎市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度福鼎市保留的
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因法律法规变动和机构改革,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相关部门对证明事项重新进行梳理,经梳理,明确2019年度我市保留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126项,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上级要求的变化和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件:福鼎市保留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单
福鼎市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鼎市审改办 2019年12月10日印发
福鼎市保留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单(126项) | ||||||
序号 | 涉及的办理事项 | 保留证明事项 | 审批服务单位(部门) | 证明开具单位(部门) | 保留依据 | 备注 |
1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项目建设资金证明 | 发展和改革局 | 建设部门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 国发[2019]26号 |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
2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 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所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 |
3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一户一宅证明 | 自然资源局 | 村(居)委会 |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 第九条 | |
4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银行资金到位证明或付款保函 | 自然资源局 | 金融机构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 第八条 | |
5 |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组卷 | 50%以上土地补偿款已存入征地资金专户证明 | 自然资源局 | 财政部门或土地储备中心 | 《国有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部令第69号令) | |
6 |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 | 征地补偿款到位证明或补偿完毕证明 | 自然资源局 | 征迁补偿单位 |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 |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审核 | ||||||
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
7 | 建设项目开竣工延期审核 | 未开工原因的证明 | 自然资源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 | |
8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丙级资质行政审批 | 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等证明 | 自然资源局 | 安全质量监管部门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9 | 巡游车企业经营许可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交通运输局 | 街道办事处、村委会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九条 2.《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手册》(试行)第七章第二节第四点 |
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 |
10 |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 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交通运输局 | 街道办事处、村委会 | 《福建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第三节第6点 | 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 |
11 | 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等备案 | 经营场所、作业场地的产权证明 | 交通运输局 | 街道办事处、村委会 |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道路货运相关服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点 | |
12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证明 | 交通运输局 | 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第十一条 | |
1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自有的办公经营场所或停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三年以上的租赁证明 | 交通运输局 |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第十条 | |
14 |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 | 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证明 | 交通运输局 | 船员培训机构 |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2015〕90号)第十四条 | |
15 | 游艇操作人员船员培训证明 | 交通运输局 |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校(船员培训机构)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1〕247号)第十条 | ||
1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带储存批发、仓储)申办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 应急管理局 | 国土所或村健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贸易经营)申办 | 应急管理局 | 国土所或村健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带储存批发、仓储)延期换证 | 应急管理局 | 国土所或村健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贸易经营)延期换证 | 应急管理局 | 国土所或村健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
17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办 | 房地产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 应急管理局 | 国土部门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令) | |
18 | 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房屋所有人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七条 | |
19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初审 | 野生动物种源合法来源证明 | 林业局 | 来源地林业部门 | 《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三款 | |
省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林业局 | 《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三款 | ||||
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林业局 | 《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三款 | ||||
20 | 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合法来源证明 | 林业局 | 来源地林业部门 | 《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四款 | |
21 | 木材运输许可 | 检疫证明 | 林业局 | 林业部门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
22 | 林木良种种子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初审 | 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 林业局 | 林业部门 | 《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八款 | |
23 | 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的考试、考核、发证 | 乡镇以上医院按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海洋与渔业局 | 乡镇卫生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3月16日农业部令第61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 |
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考试、考核、发证) | 海洋与渔业局 | 乡镇卫生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3月16日农业部令第61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 |||
24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村证明 | 海洋与渔业局 | 村委会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场地权属存在争议时提交 |
25 | 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文旅局 | 公安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8号,根据国务院666号令修订)第五条 |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设立 | 文旅局 | 公安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8号,根据国务院666号令修订)第五条 | |||
医师执业注销注册审批 | 卫健局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
26 |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许可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教育局 | 公安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 |
民办小学设立许可 | ||||||
民办初、高中设立许可 | ||||||
民办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 ||||||
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换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 |||||
民办教育机构分立许可 | 教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 | ||||
民办教育机构合并许可 | ||||||
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 |||||
27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文旅局 | 乡镇、街道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令412号发布)第336项 | |
28 | 收养登记 | 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 民政局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 | |
29 | 收养登记 | 弃婴身份证明 | 民政局 | 所在地派出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六条 | |
30 | 收养登记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民政局 | 当地派出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 | |
收养登记 | 民政局 | 村(居)委会 | 1.《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2.《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 |||
31 | 结婚登记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民政局 | 部队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 |
32 | 撤销婚姻 | 被拐卖、解救证明 | 民政局 | 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 |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2003〕127号)第41条 | |
33 | 补领结婚登记 | 姓名变更证明 | 民政局 | 户籍地派出所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 |
34 | 身份证重号证明 | |||||
35 | 身份证变更 | |||||
36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 | 公安局 | 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 |
37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 | 公安局 | 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 |
38 |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许可 | 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的房产证明或租用协议书使用证明 | 教育局 | 申请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 |
39 |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许可 | 举办者的银行保证金验资证明书 | 教育局 | 金融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 |
40 |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许可 |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 | 教育局 | 消防大队或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 |
41 |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许可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房屋合格鉴定书 | 教育局 | 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 |
42 | 民办教育机构分立许可 | 学校财务审计及财产清算报告 | 教育局 | 审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 | |
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许可 | ||||||
民办教育机构终止许可 | ||||||
43 | 初中生学历证明 | 毕业生原所在班级的两位任课教师证明 | 教育局 | 申请人 |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 | |
44 | 高中生学历证明 | 毕业生原所在班级的两位任课教师证明 | 教育局 | 申请人 |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 | |
45 | 教育类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变更、注销)前置审批 | 办公场所证明 | 教育局 | 申请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条 | |
46 | 验资报告 | 金融机构 | ||||
47 | 财务审计报告 | 审计部门 | ||||
48 | 清算报告书 | 审计部门 | ||||
49 | 教师资格认定 | 人事关系证明 | 教育局 | 人事代理机构 |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17〕13号) | 申请人户籍不在认定机构所在地的 |
50 | 教师资格认定 | 课程成绩证明 | 教育局 | 高校教务部门 |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17〕13号) |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未取得学历证书的 |
51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局 | 国土局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38号、第666号令修 订)第八条2.《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第196号令修订)第六条 |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延续 | 粮食局 | |||||
52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的初审 |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 商务局 | 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港、澳、台公证机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2号)五点 | |
53 | 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操作(驾驶)人员审验许可 | 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农业农村局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农业部令第42号)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
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操作(驾驶)许可 | 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十五条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
54 | 农机购置补贴申请 | 生产经营所在地村委会证明 | 农业农村局 | 村委会 | 《关于印发2015-2017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农计〔2015〕68号) | |
55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资信证明 | 粮食局 | 会计事务所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38号、第666号令修 订)第八条2.《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第196号令修订)第六条 |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延续 | 粮食局 | |||||
56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委托检测证明 | 粮食局 | 质量监督部门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38号、第666号令修 订)第八条2.《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第196号令修订)第六条 |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延续 | 粮食局 |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变更(法人、名称、地址变更) | 粮食局 | |||||
57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核 | 资金落实证明 | 广播电视事业局 | 电视剧制作机构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五条第七项 | |
58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有线方式) | 设备、营业场所的证明 | 文旅局 | 申请单位、房产登记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五项 | |
59 | 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证明 | 文旅局 | 申请单位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一条第六项 | ||
60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无线方式) | 资金保障及来源 | 文旅局 | 申请单位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一条第五项 | |
61 | 内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 文旅局 | 房产登记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自有产权仅需提供产权证明 |
内资电影院电影放映变更地址备案 | 文旅局 | 房产登记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
62 | 广播电视站(含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设立广播电视站)初审 | 场地、设备的证明 | 文旅局 | 房产登记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 |
63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场地证明 | 文旅局 | 房产登记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第六条 | |
64 | 会计从业资格认证 | 从事会计工作岗位的证明材料 | 财政局 | 经办人所在工作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2005) 3、《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13)28号] | |
65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 资金来源证明 | 财政局 | 财政部门 | 《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闽卫财〔2006〕148号) | |
66 | 房产权属转移 | 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税务局 | 房管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点 | |
67 | 房产权属转移 | 个人住房信息证明 | 税务局 | 房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2条第(六)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15条 | |
68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 |
69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职工离职情况说明函 |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企业主管单位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和视同缴费年限确认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文〔2004〕48号)第五条 | |
70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继承人公证材料 |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公证处 | 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劳险局〔2006〕48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二点 | 继承人在无法提供与被继承人同在一户的户口簿或结婚证的情况下 |
71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死亡证明 |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医疗机构或居委会、公安机关、殡仪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 |
丧偶(未再婚)公证 | 公证处 | 公安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申请人系丧偶的 | ||
死亡公证 | 公证处 | 公安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接受遗赠公证 | 公证处 | 公安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 公证处 | 公安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出生公证 | 公证处 | 公安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申请人父母一方或双方己故的才需要提供 | ||
继承公证 | 公证处 | 公安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72 | 参保人员信息数据修改 | 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 |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所在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 |
73 |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提前退休手续的预审 |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第二点 | |
74 |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 健在证明 |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驻外大使馆或香港、澳门行政公署、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台湾警署或公证机关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劳社文〔2003〕315号)第三条 | 尚未采集人脸,无法使用人脸识别认证系统的定居国外退休人员 |
75 | 企业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乡镇(街道) | 1.《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2.《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二十三条 | |
76 | 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亲属关系证明 |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公安机关 | 1.《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2.《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二十三条 | ||
77 | 就业失业登记 | 被征地农民证明 | 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闽劳社〔2009〕15号)第十二条规定 | |
78 | 就业失业登记 | 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家庭证明 | 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闽劳社〔2009〕15号)第十二条规定 | |
79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变更登记服务 | 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 所在地派出所 | 闽人社文[2013]194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 |
80 | 个人用户水表安装审批 | 福鼎市“两违”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函 | 自来水有限公司 | 福鼎市“两违”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1、福建省建设厅闽建城[2003]147号关于贯彻建设部等三部委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的通知;2、宁德市物价局宁价费[2016]43号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问题的批 | |
81 | 供电用户 | 产权无违章建筑证明 | 供电公司 | 福鼎市“两违”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通知》 | |
82 | 偿还商业性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公积金 | 转账还贷证明 |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鼎办事处 | 贷款银行 |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第七条第(二)点 | |
83 |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提取公积金、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申请提取公积金、特殊病症申请提取公积金 | 家庭困难证明 |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鼎办事处 |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职工所在单位 |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
84 | 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 | 社保证明 |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鼎办事处 | 社保部门 |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宁房金管〔2014〕1号)第十五条 | |
85 | 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申请提取公积金 | 灾损认定证明 |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鼎办事处 | 民政部门或消防部门或交警部门 |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第十三条 | |
86 | 支付房租申请提取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房(一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商转公积金贷款 | 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或房屋登记证明 |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鼎办事处 | 不动产管理部门或房管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通知》(闽建金〔2017〕1号) | |
87 | 特殊病症申请提取公积金 | 特殊病症诊断证明 |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鼎办事处 | 县级以上医院 |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第十四条 | |
88 | 购买新建商品房(一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鼎办事处 | 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 |
89 | 申请法律援助 | 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 法律援助中心 | 村(社区)委会 | 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 | |
90 |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 | 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 | 公证处 | 民政部门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委托公证 | 公证处 | 民政部门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 公证处 | 民政部门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91 | 经历公证 | 经历证明 | 公证处 | 工作单位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所在单位,写明申请人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或至今在本单位从事何种工作 |
92 | 存款证明公证 | 存款证明书 | 公证处 | 金融机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93 | 出生公证 | 亲属关系证明 | 公证处 | 公安部门、工作单位、人民政府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亲属关系公证 | 公证处 | 公安部门、工作单位、民政部门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现有户口本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不需要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 ||
94 | 赠与公证 | 亲属关系证明 | 公证处 | 公安机关、工作单位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关系 |
95 | 赠与公证 | 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 | 公证处 | 民政部门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
96 | 接受遗赠公证 | 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证明 | 公证处 | 公安部门、工作单位、民政部门 |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 |
97 | 继承公证 | 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公证处 | 公安部门、工作单位、人民政府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 公证处 | 公安部门、工作单位、人民政府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98 | 收养关系公证 | 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 公证处 | 县级以上医疗部门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只针对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 |
99 | 收养关系公证 | 未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证明书 | 公证处 | 县级以上医疗部门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
100 | 收养关系公证 | 无力抚养子女证明 | 公证处 | 民政部门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
101 | 收养关系公证 | 同意送养证明 | 公证处 | 社会福利机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
102 | 收养关系公证 | 监护资格证明 | 公证处 | 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工作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十六条 | |
103 | 外国护照翻译公证 | 户口注销证明 | 公证处 | 公安机关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护照上的姓名要译成中文名字 |
104 | 收入证明公证 | 收入证明 | 公证处 | 工作单位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 | 公证处 | 工作单位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若担保人提供产权证书,银行存折就不需要再提供 | ||
105 | 在职证明公证 | 在职证明 | 公证处 | 工作单位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106 | 曾用名公证 | 曾用名证明 | 公证处 | 公安机关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户口簿能体现曾用名的就不需要再提 |
107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对技术服务事故承担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 | 医院诊断证明 | 卫健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
108 | 怀孕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审批 | 产前诊断技术机构出具不宜继续妊娠的医学诊断证明 | 卫健局 |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管理的通知》闽人口发〔2010〕55号 | ||
109 | 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中考加分;农村二女户子女考取本科资助工作 | 二女节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对不忌结扎的对象,出具福鼎市计划生育服务站的禁忌症证明) | 卫健局 | 福鼎市计划生育服务站 | 福鼎市委、市政府鼎委【2013】47号和鼎委办〔2014〕33号文件 | |
110 | 农村二女户子女考取本科资助工作 | 土地承包情况证明 | 卫健局 | 农业部门 | ||
111 | 独生子女、农村二女户子女的考上大专以上的计生特困生补助 | 生育二女落实绝育措施证明(禁忌症、不能绝育的持市计生服务站证明) | 卫健局 | 福鼎市计划生育服务站 | ||
112 | 再生育服务证办理;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含流动人口);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需要查证) | 回国定居的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 卫健局 | 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 |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 | |
113 | 再生育服务证办理;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含流动人口);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需要查证) | 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 卫健局 | |||
114 | 护士执业首次注册 | 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 | 卫健局 | 省卫计厅指定的医院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
115 | 护士执业延续注册 | 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卫健局 | 聘用单位所在地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
116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执业注册 | 3年参加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理论知识集中培训证明材料 | 卫健局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单位 | 《福建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闽卫中〔2013〕74号) | |
117 | 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 | 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 卫健局 | 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第一执业地点 | 《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闽卫政法〔2015〕108号 | |
118 | 医师执业首次注册;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 考核合格证明 | 卫健局 |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
119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房产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卫健局 | 村委会、不动产管理局或承租方开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
120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 | 法人代表/负责人资质证明 | 卫健局 | 企事业单位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
121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 在职、离职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作单位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三条 |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受理、审查、现场检查 | |||||
122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不在其他单位任职的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由上一次就职的单位出具 | 《福建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 | |
123 | 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 特殊药品合法用途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科研和教学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 |
124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 产权或使用权归属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六条;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九条第四项 |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街道或居委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六条;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九条第四项 |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换发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街道或居委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六条;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九条第四项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或工业区管委会 |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闽食药监械〔2015〕119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核发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或工业区管委会 | 1.《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闽食药监械〔2015〕119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变更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或工业区管委会 | 1.《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闽食药监械〔2015〕119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延续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或工业区管委会 | 1.《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闽食药监械〔2015〕119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125 |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简单变更) | 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地公安部门或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或工业区管委会出具的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闽政〔2014〕2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申请变更生产地址名称 |
126 | 农民专业合社设立、成员变更 | 农民成员身份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根据2014年2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