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直达资金)的通知》(闽财行指〔2022〕39号)及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直达资金)支出方向建议的函》精神。经研究决定下达我市2023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直达资金)291万元,款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支出”科目,现将资金发放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民族宗教局监察室(0593-7853474)反映情况。
附件:2023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项目资金分配表